[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2863M/2024-0007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4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4 |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川鑫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802MA6A5JQYXB |
法定代表人 |
黄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九农(水保)罚〔202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水土保持 |
违法事实及认定依据 |
经调查:当事人因建设成渝铁路杨柳溪左线大桥时,用砂、石、土填埋九龙坡区大溪河段搭建简易的施工平台。2024年11月11日,我委执法人员到现场对填埋的河道进行勘验,当事人施工负责人在现场参与勘验。填埋在九龙坡区大溪河段的砂、石、土长20米、宽19米、高5米,填埋土石方总量为1900立方米。根据《重庆市水利局成渝铁路重庆站至江津站段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渝水许可〔2020〕48号)》,水土保方案中未批准将大溪河填埋作为临时的施工平台。当事人填埋九龙坡区大溪河河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规定。 参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渝水规范〔2023〕4号),违法情节“严重”、适用条件“未采取水土保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水土流失”、裁量阶次“从重”、具体标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八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填埋河道搭建施工平台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
处罚类别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38000元 |
处罚金额 |
38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18日 |
处罚机关 |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