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2863M/2025-0000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6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6 |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九龙坡区羽羽友家动物诊所中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00107MAD1LL61XT |
法定代表人 |
张羽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九农(诊疗)罚〔202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违法事实及认定依据 |
经调查:当事人诊疗活动范围为: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不包含颅腔、胸腔、腹腔手术)。2024年10月26日,当事人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为母猫做绝育手术导致猫咪死亡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动物医院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二)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除前款规定的动物医院外,其他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之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没收违法所得297元 |
处罚金额 |
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25日 |
处罚机关 |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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