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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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2863M/2024-000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4-04-01 [ 发布日期 ] 2024-04-01

《重庆市九龙坡区都市农业发展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2024年2月2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都市农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扶持办法》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市级和区级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区都市农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能力,壮大我区农业领域“一主一辅”产业,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制定本《扶持办法》。

二、《扶持办法》主要内容

(一)扶持对象。在九龙坡区内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研发及农旅融合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扶持条款。《扶持办法》共七章18条,其中补助条款共5章11条,详细情况如下:

第二章技术创新补助(第1-2条),从设施农业、育种育苗、新品种展示等方面进行扶持,鼓励市场主体提升农产品种养殖科技含量。【政策内容】市场主体新建设施农业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施建设部分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市场主体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建育种育苗、新品种展示基地50亩及以上的市场主体,给予每亩1000元补助。对已享受本条前述扶持,并保持50亩及以上的市场主体,按不超过每年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2年的补助。

第三章农产品加工扩容增产奖励(第3-4条),从年产值增速奖励、贷款贴息等方面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科研开发。【政策内容】当年年产值1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15%(不含)、15%(含)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年产值2000万元-1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30%(不含)、30%(含)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奖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区级以上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贷款用于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科研开发,年度银行贷款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60%的贷款贴息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品牌建设奖励(第5-6条),从品牌认证、争创评级等方面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政策内容】 农产品首次获得“绿色”“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市场主体,每个产品分别给予其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绿色”“有机”产品认证到期后,通过复查、换证,成功续展认证的农业市场主体,每个产品分别给予其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农产品首次获得“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或“巴味渝珍”授权产品的市场主体,每个产品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称号或产品授权到期后,成功续展称号或授权的市场主体,每个产品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申报获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按照区级2万元、市级10万元、国家级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市级认定为领军企业、高成长企业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申报获得示范合作社、“四化”家庭农场的,按照区级2万元、市级5万元、国家级8万元给予奖励。

第五章都市休闲农业建设补助(第7-9条),从人居环境整治、节庆活动开展、休闲观光农业建设等方面进行扶持,支持都市休闲农业发展。【政策内容】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通过整组流转或入股合作方式推进产业综合体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的市场主体,对其项目范围内新建、改造的与当地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部分按核定的投资完成额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按“一事一议、一项一策”执行;休闲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开展节庆活动,活动经费超过5万元的,按照经第三方评审的实际经费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市场主体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对新建、扩建休闲观光农业基地、园区的市场主体,新增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按照已发生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市场开拓补助(第10-11条),从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电子商务等方面,支持市场主体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政策内容】首次通过农产品出口基地备案的市场主体,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从事农业生产的市场主体通过自建电商平台或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含跨境农产品电商)年销售区内初级农产品达到100万元(含)以上或年销售农产品加工品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市场主体,按照超出部分的5%给予奖励,同一市场主体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程序

区农业农村委将每年印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审核流程、资金兑现等内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按要求准备相关印证材料,送相关部门审核。本办法第一、二、七、八、九条所涉项目资金或活动经费,均需在实施前通过所在镇街将项目或活动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四、扶持原则

对既适用上级机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执行上级机关规定;区内同类政策条款与本办法重复的,可择高享受其一,不重复享受;市场主体与我区签有招商引资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扶持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享受”原则进行扶持奖励。

申报市场主体主要经营业务应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发展有关规定,且财务制度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良好,无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罚、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重大投诉事件和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政策原文: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都市农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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