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都市农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九龙坡农委〔2024〕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都市农业发展扶持办法》已于2024年1月19日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九龙坡区都市农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快推进我区都市农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能力,壮大我区农业“一主一辅”产业,特制定本扶持办法,对在九龙坡区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给予扶持。
第二章 技术创新补助
第一条 市场主体新建设施农业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施建设部分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市场主体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条 对新建育种育苗、新品种展示基地50亩及以上的市场主体,给予每亩1000元补助。对已享受本条前述扶持,并保持50亩及以上的市场主体,按不超过每年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2年的补助。
第三章 农产品加工扩容增产奖励
第三条 当年年产值1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15%(不含)、15%(含)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年产值2000万元-1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30%(不含)、30%(含)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奖励。
第四条 农产品加工企业、区级以上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贷款用于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科研开发,年度银行贷款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60%的贷款贴息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品牌建设奖励
第五条 农产品首次获得“绿色”“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市场主体,每个产品分别给予其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绿色”“有机”产品认证到期后,通过复查、换证,成功续展认证的农业市场主体,每个产品分别给予其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农产品首次获得“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或“巴味渝珍”授权产品的市场主体,每个产品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称号或产品授权到期后,成功续展称号或授权的市场主体,每个产品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首次申报获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按照区级2万元、市级10万元、国家级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市级认定为领军企业、高成长企业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申报获得示范合作社、“四化”家庭农场的,按照区级2万元、市级5万元、国家级8万元给予奖励。
第五章 都市休闲农业建设补助
第七条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通过整组流转或入股合作方式推进产业综合体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的市场主体,对其项目范围内新建、改造的与当地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部分按核定的投资完成额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按“一事一议、一项一策”执行。
第八条 休闲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开展节庆活动,活动经费超过5万元的,按照经第三方评审的实际经费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市场主体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对新建、扩建休闲观光农业基地、园区的市场主体,新增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按照已发生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市场开拓补助
第十条 首次通过农产品出口基地备案的市场主体,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生产的市场主体通过自建电商平台或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含跨境农产品电商)年销售区内初级农产品达到100万元(含)以上或年销售农产品加工品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市场主体,按照超出部分的5%给予奖励,同一市场主体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既适用上级机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执行上级机关规定;区内同类政策条款与本办法重复的,可择高享受其一,不重复享受;市场主体与我区签有招商引资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扶持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享受”原则进行扶持奖励。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建议主要用于市场主体产品研发、技改扩能、提质增效、管理层培训激励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市场主体,是指在九龙坡区内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研发及农旅融合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指投资额,均不含土地成本和流动资金。
第十五条 申报市场主体主要经营业务应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发展有关规定,且财务制度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良好,无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罚、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重大投诉事件和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一、二、十、十一条所涉项目资金或活动经费,均需在实施前通过所在镇街将项目或活动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套取产业扶持资金的市场主体,由区农业农村委移交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本办法操作程序和相关事项说明详见当年申报通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所有。原《重庆市九龙坡区都市农业发展扶持办法》(九龙坡农委〔2020〕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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