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225W/2023-00222 | [ 发文字号 ] | 九环责改字〔2023〕29 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02 | [ 发布日期 ] | 2023-08-11 |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重庆毕生印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毕升印务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街道华民街2号2幢第1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305Hoc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4月25日,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二郎街道派出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出版机底部的2根软管接到市政管网中,废显影剂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管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市政管网中的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报告(九环(监)字〔2022〕WT第125号)显示:你公司排放废水的pH值为13.1、化学需氧量为2.07×104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1、超标40.4倍。2022年5月,我队以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交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2023年6月5日,区检察院向区生态环境局移送检察意见书(渝九检意[2023]11号),区检察院对你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建议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29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2年4月29日何冰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重庆毕升印务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担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义务,故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重庆毕升印务有限公司。
3.2022年4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2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李萍、陶树国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2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对总经理何冰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2年4月29日重庆毕升印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7.2022年4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8.2023年6月5日区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书。
9.2022年5月6日九龙坡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九环(监)字〔2022〕WT第125号)。
证据4-9证明重庆毕升印务有限公司利用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队将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2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重庆毕生印务有限公司) (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