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225W/2023-00225 | [ 发文字号 ] | 九环责改字〔2023〕3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31 | [ 发布日期 ] | 2023-08-11 |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重庆速航商贸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速航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杰
注册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盛龙路366号1幢3单元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C7DQFTXG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30日23:57,我队执法人员接到市政府12345热线转来群众投诉,于2023年5月1日01:47到达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一标”施工现场,发现现场有1台混凝土罐车、1台泵车正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混凝土浇筑,当晚其未取得《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施工噪声扰民,引起周边居民投诉。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工地场界噪声进行监测,噪声排放值超《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夜间排放限值3分贝。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摄像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20日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3年6月20日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阳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2023年6月20日企业提供的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速航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
证据1-3证明重庆速航商贸有限公司承建的“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一标”项目,因此重庆速航商贸有限公司依法承担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噪声防治义务,故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重庆速航商贸有限公司。
4.2023年5月1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3年6月20日对现场负责人李三华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6月20日李三华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重庆速航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
7.2023年5月1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8.2023年5月4日九龙坡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九环(监)字〔2024〕ZF第016号)。
9.2023年4月30日投诉受理单。
证据4-9证明重庆速航商贸有限公司承建的“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一标”项目未取得《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责令你(单位)暂停施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队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31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重庆速航商贸有限公司) (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