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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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3225W/2023-00300 [ 发文字号 ] 九环责改字〔2023〕44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20 [ 发布日期 ] 2023-10-30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彬

注 册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锦路22号1层(自编号: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1QN943K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梳理线索,于2023年9月26日对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有搅拌罐5个,分别为容积2000kg 罐2个,容积1000kg 罐3个;储存罐1个,容积为3000kg,上述设备自2022年11月已经开始全部投入使用。经调阅自主验收资料,你单位“采光瓦生产加工项目” 于2023年1月4日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自主验收报告中明确主要生产设备中搅拌罐的数量为4个,为容积2000kg 罐(备用)1个,容积1000kg罐3个(其中一个备用)。根据设备投产和自主验收时间节点,你单位自主验收与实际生产情况不一致,存在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26日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

2.2023年9月26日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蔡彬居民身份证。

3.2023年9月26日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九)环准【2022】56号)。

4.2023年9月26日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节选)(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采光瓦生产加工项目)。

5.2023年9月26日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采光瓦生产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部分节选)(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6.2023年9月26日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证据1-6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锦路22号1层(自编号:1)生产,于2023年1月4通过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应依法承担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义务,故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7.2023年9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2023年10月9日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蔡彬的就职的情况说明。

9.2023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对企业法人代表蔡彬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3年10月9日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

11.2023年10月9日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员工秦艳的居民身份证。

12.2023年10月9日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员工秦艳的就职的情况说明。

13.2023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对企业员工秦艳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4.2023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时《视频资料》。(3份)

15.2023年10月9日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条亮瓦生产线的情况说明。

16. 2023年10月9日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购买第二条亮瓦设备的付款记录。

证据7-16证明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实际使用的生产设备中搅拌罐5个和存储罐1个与该单位2023年1月4日通过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报告中主要生产设备(4个搅拌罐,无储存罐)不符,在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20日


九环责改字〔2023〕44号(重庆市波士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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