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325 | [ 发文字号 ] | 九环责改字〔2023〕27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30 | [ 发布日期 ] | 2023-06-30 |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鑫赣建材经营部)
当事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鑫赣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谢兰芳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半山福苑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YPULAOW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接群众举报,2023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对谢兰芳经营的九龙园区鑫赣建材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库房内存放有大量复合井盖和已进行烤漆或泡漆处理的铸铁井盖(烤漆或泡漆处理的铸铁井盖挥发恶臭气味),根据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九环(监)字〔2023〕WT第060号)显示,环境臭气浓度为27,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场界标准的0.35倍,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鑫赣建材经营部存在未采取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导致臭气直排环境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进行了摄像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4月12日当事人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3年4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2023年4月11日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投诉信息。
证据1-3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鑫赣建材经营部。
4.2023年4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3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谢兰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4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
7.2023年4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出货单》。
8.2023年4月19日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查)方位图。
9.2023年4月20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臭气采样原始记录表。
10.2023年4月23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九环(监)字〔2023〕WT第060号)。
11.2023年4月19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证据4-11证明九龙园区鑫赣建材经营部存在未采取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导致臭气直排环境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队将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6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