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修订《九龙坡区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
免罚清单》的通知
九环发〔2023〕64号
各科室、执法支队、监测站、宣教中心:
现将修订后的《九龙坡区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为提高我区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3〕3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相结合、依法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切实促进企业守法、服务企业发展。
二、实施程序
(一)依法调查取证
现场科室调查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一律应当立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于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在调查终结后提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二)加强督促整改
对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构应当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对现场检查时环境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到位的,应当当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当事人现场签署《承诺书》(见附件1),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三)严格案件审查
实施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办法》(九环发〔2023〕53号)规定的程序开展案件审核,决定免予处罚的,应当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2)。
(四)规范过程记录
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做好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集体审议过程的记录,做好违法行为证据和案件审批过程记录等案卷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有据可查。决定免予处罚的,应当阐明免予处罚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理由。
三、实施情形
根据违法事实、证据,综合判断是否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不得随意放宽和变更适用条件。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相关事实必须具备充分证据支撑。
【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
(二)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设置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三)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信息,或者依法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不全、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或者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四)排污单位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完成整改的;
(五)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自检查发现之日起7日内改正的;
(六)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7日内完成备案的;
(七)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
(八)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
(九)通过环保手续、组织与制度、档案、治污设施、标识标牌齐全,治污设施运管、应急管理、排污口设置、信息公开规范(简称五全四规范)验收的企业,首次违法,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后果的,自违法行为检查发现之日起7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小于0.2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小于0.2倍且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5≤pH<6或者9<pH≤9.5,噪声超标3分贝以内,检查发现当日内完成整改的(建筑施工夜间噪声除外);
(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而未采取密闭措施,检查发现当场完成整改的;
(三)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检测平台,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完成整改的;
(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
(五)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者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堆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未明显发生扬散,自检查发现之日起3日内完成整改的;
(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建有危险废物贮存间,但部分危险废物未规范贮存在贮存间内,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检查当日完成整改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
(八)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附件:1.承诺书
2.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1
承诺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你队执法人员 、 在 年 月 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我(单位)存在 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要求我(单位)改正(限期改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你队。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部门和当事人各一份。
附件2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环不罚〔 〕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队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陈述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
经查,你(单位)(阐述适用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时限)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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