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注销停业超过一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书
重庆陶都医院、重庆民康方英医院、重庆爱肾文心医院:
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经核查,截至2024年10月25日,你等相关单位均已停业超过一年。2024年10月25日,我委向你等相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办理注销手续的提醒函》,提醒你等相关单位在20日内向我委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截至2024年11月25日,我委核查,你等相关单位仍未按要求办理注销手续。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等相关规定,现对重庆陶都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登记号:PDY97191650010717A1001)、重庆民康方英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登记号:PDY97044650010717A1002)、重庆爱肾文心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登记号:PDY97488550010715A1002)予以注销。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含)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含)内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注销停业超过一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