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区卫生健康委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通知公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注销未按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书

日期:2024-11-25

重庆新生医疗美容医院、重庆鑫舜医院、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卫生所、重庆位元堂中医门诊部、重庆尚韩医疗美容门诊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1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校验期限为3,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限为1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经核查,截至20241025日,等相关单位均已超过校验期限仍未办理校验手续20241025,我委向你等相关单位下发了《关于按期校验的提醒函》,提醒等相关单位20日内向我委申请补办校验手续。截至20241125日,我委核查,等相关单位仍未按要求补办校验手续。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现对重庆新生医疗美容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登记号:PDY97512450010715A5292重庆鑫舜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登记号:51021302415、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卫生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登记号:PDY60167550010711D4001、重庆位元堂中医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登记号:PDY97402550010717D1202、重庆尚韩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登记号:PDY97549050010715D1542)予以注销。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含)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含)内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1125


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注销未按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书.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政务公开
可视化系统

营商环境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