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注销未按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书
重庆新生医疗美容医院、重庆鑫舜医院、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卫生所、重庆位元堂中医门诊部、重庆尚韩医疗美容门诊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1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的校验期限为3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限为1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经核查,截至2024年10月25日,你等相关单位均已超过校验期限仍未办理校验手续。2024年10月25日,我委向你等相关单位下发了《关于按期校验的提醒函》,提醒你等相关单位在20日内向我委申请补办校验手续。截至2024年11月25日,我委核查,你等相关单位仍未按要求补办校验手续。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现对重庆新生医疗美容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登记号:PDY97512450010715A5292)、重庆鑫舜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登记号:51021302415)、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卫生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登记号:PDY60167550010711D4001)、重庆位元堂中医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登记号:PDY97402550010717D1202)、重庆尚韩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登记号:PDY97549050010715D1542)予以注销。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含)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含)内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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