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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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

关于贯彻落实《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通知

九龙坡卫发〔2016〕108号

 

各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第9号令《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6〕5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禁止“两非”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各镇街、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把贯彻落实《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禁止“两非”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年终工作考核内容。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区卫生计生委将定期联合公安、工商、食药监等部门进行督查,确保整治“两非”工作取得实效。

二、大力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镇街、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规定》的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标语、媒体、QQ群等,广泛宣传“两非”行为的严重危害、禁止“两非”的重要意义,帮助群众树立生男生女一样好的新型生育观念。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依法管理及依法执业的自觉性。要公开曝光典型案件,警示违法人员,教育广大群众。要大力宣传自觉抵制“两非”的正面典型,树立医务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全力营造宣传《规定》的浓厚氛围。

三、全面摸底排查,完善监管制度

各镇街、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要加强协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自查,摸清情况,掌握信息。针对检查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建立健全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新生儿死亡报告、举报奖励等相关制度。各镇街不再对怀孕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出具证明,但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要按《规定》加强信息登记和共享,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在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并及时将手术实施情况通报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

四、建立督查机制,严查“两非”行为

《各镇街、各部门、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查处“两非”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要以贯彻落实《规定》为契机,联合开展专项督查,加强案源排查,特别是群众举报的案件,务必做到件件有回音。要注重方式方法,严格依法行政,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和取证方法。对从事“两非”涉嫌犯罪的,一经查实,公开曝光,坚决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附件:1.孕产期全程服务制度

      2.超声检查室管理制度

      3.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4.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制度

      5.住院分娩实名登记与信息共享制度

      6.举报奖励制度

      7.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表

      8.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工作责任书

      9.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责任书

      10.超声波操作人员承诺书

      11.妇产科医生承诺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  

2016年11月30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孕产期全程服务制度

 

一、村(居)计生专干对辖区登记结婚的新婚夫妇及已生育一孩符合再生育条件夫妇,要及时组织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组织参加优生优育培训学习。

二、村(居)计生专干对辖区符合生育政策怀孕夫妇信息在《工作手册》中进行登记,并录入FIS信息系统,帮助其办理《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生育政策怀孕夫妇进行政策宣传,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对所有怀孕对象进行跟踪随访,掌握孕情动态。

三、村(居)计生专干对孕妇可能或已经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问题,要及时向镇街计生办报告。

四、村(居)计生专干及医疗保健服务人员应对辖区产妇进行产后随访,了解产妇健康状况和婴儿健康情况,提出保健意见;对婴儿非正常死亡等异常情况及时调查,打击溺婴、弃婴等非法行为;对有出生缺陷的婴儿及时上报。同时,发放避孕药具,并动员其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

 

附件2:

 

超声检查室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效控制利用超声检查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超声检查仪使用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超声波检查诊断业务。

二、对超声检查仪的使用,要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建立专门超声检查孕情登记簿,做到实名登记、如实填写,且严格执行双人执机、双人签名的规定。

三、对医疗保健机构现有超声检查技术人员由区卫生计生委登记造册,对超声检查仪增减和操作人员的变动要及时报备。

四、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者开展超声检查诊断业务,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执业范围。

五、超声检查室内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警示牌,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六、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严禁用超声检查仪作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七、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3: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在手术前登记,查验手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建立人工终止妊娠专用登记册,登记内容应包括孕妇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编号,14周以上的要登记胎儿性别等。

二、妇产科门诊和手术室要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警示标识。

三、施术单位要加强与镇街计生部门的联系,每月与镇街计生办交换手术信息。

四、要加强流动人口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信息的登记,每月及时向流入地计生部门交换信息。

 

附件4: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制度

 

一、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实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物。

二、获得经销终止妊娠药品的医药批发企业要做好终止妊娠药品销售记录。

三、获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已获批准的经销终止妊娠药品的医药批发企业购入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购入和使用记录。

四、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做到实名登记、如实填写。

五、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六、药品经营企业对因主观责任将终止妊娠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责任人应予追究和处理,药品监督行政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

 

附件5:

 

住院分娩实名登记与信息共享制度

 

一、建立出生实名登记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对住院分娩产妇相关信息进行实名登记。在开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提供产妇及配偶身份证,并认真填核对相关信息,规范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相关项目。

二、落实实名出生统计报告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助产、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制度。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保证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

三、落实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

新生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接产机构要出具死亡证明,并于24小时内通知区妇幼保健院,区妇幼保健院接通知后要立即调查核实,如实填写《5岁以下儿童非正常死亡调查表》。同时,死亡婴儿父母应持证明在48小时内向镇街计生办报告。新生婴儿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其父母或家人应在48小时内向镇街计生办或村居计生专干报告,同时计生办要到婴儿死亡地点核实认定,如果死亡为女婴,必须做周岁女婴死亡笔录。

四、健全信息共享制度

区妇幼保健院每月向区卫生计生委流管科提供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名册电子文档,每季度提供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信息汇总数据。

五、实行责任追究

负责出生实名登记的人员、应当查验有关证件如实登记。对弄虚作假,伪造、瞒报、拒报、篡改出生人口信息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6:

 

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受理部门: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二、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

(一)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5000-20000元/例(调查属实后奖励,下同)。

(二)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3000元/例。

(三)违法使用B超的,2000元/例。

(四)违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1000元/例。

(五)违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1000元/例。

(六)违法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1000元/例。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取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23-12356,023-68410614 (区卫生计生委)023-68789600(区食药监分局)

四、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受理单位应对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实行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对压制、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严肃处理。

 

附件7: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表

 

编号:

姓 名

 

年龄

 

身份证号

 

户 口

所在地

 

现居住地

 

婚 姻 状 况

 

家 庭

孩子数

 

现孕周数

 

联系电话

 

终止妊娠原因:

 

 

 

备注: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施术单位、镇街计生行政部门留存。2、此表在施术前在施术单位填写,施术单位对手术信息要加强与镇街计生行政部门沟通,每月与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交换信息。

 

附件8: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工作责任书

 

为了加强B超室管理,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工作,特签订此责任书。

一、科室应经常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市区打击“两非”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抵制违法行为的自觉性。

二、组织科室员工积极参加院办及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计划生育政策、打击“两非”规定及业务知识培训会,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加强科室员工医德医风建设,要求员工恪守医德、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出具任何虚假报告及证明。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市区打击“两非”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坚决不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坚决遏制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科室主任:   院领导:

年 月 日

 

附件9:

 

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责任书

 

为了加强妇产科管理,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特签订此责任书。

一、科室应经常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市区打击“两非”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抵制违法行为的自觉性。

二、组织本科室员工积极参加院办及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计划生育政策、打击“两非”规定及业务知识培训会,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加强科室员工医德医风建设,要求员工恪守医德、做到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出具任何虚假报告及证明。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市区打击“两非”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坚决不开展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坚决遏制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科室主任: 院领导:

 

年 月 日

 

附件10:

 

超声波操作人员承诺书

 

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打击“两非”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抵制违法行为的自觉性。

二、积极参加院办及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计划生育政策、打击“两非”规定及业务知识培训会,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恪守医德,做到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出具任何虚假报告及证明。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市区“两非”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坚决不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坚决遏制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请院方对本人的承诺进行监督。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11:

 

妇产科医生承诺书

 

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打击“两非”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抵制违法行为的自觉性。

二、积极参加院办及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计生政策、省市“两非”规定及业务知识培训会,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恪守医德,做到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出具任何虚假报告及证明。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市区打击“两非”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坚决不开展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坚决遏制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请院方对本人的承诺进行监督。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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