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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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九龙坡卫办发〔2023〕65号

 

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的管理工作,降低输液安全隐患,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组织修订了《重庆市九龙坡区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九龙坡区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医疗质量,规范输液业务的开展,确保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诊所、门诊部、医务室、卫生所、不设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村卫生室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原则上口腔诊所、备案制中医诊所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开展静脉输液业务。

第三条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核准、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区卫生健康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医政药政科、法规监督科、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为成员的输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委医政药政科,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区卫生健康委成立以急诊医学、内科学、护理学、药学、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专业组成的专家组,负责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向区卫生健康委申请开展输液业务: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

(二)至少有1名取得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现主执业地点注册在申请医疗机构,在职在岗,经急救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三)至少有1名注册在申请医疗机构,在职在岗,经急救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的执业护士。

(四)至少具备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每室独立并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及院感管理等要求。有自来水、洗手池、水冲式卫生间、拖把池等。

(五)急救设备至少有氧气瓶(袋)、吸氧面罩或吸氧管、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吸痰器等;急救药品至少有肾上腺素、多巴胺、尼可刹米、地塞米松、速尿、异丙嗪、阿托品、西地兰、利多卡因、洛贝林、硫酸镁、胃复安、甘露醇、硝酸甘油、葡萄糖酸钙、氨茶碱、胺碘酮、安痛定等呼吸、循环系统急救药品。

(六)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化处理医疗废物、医疗污水。

(七)具有开展此项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岗位职责、应急预案等。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主动向区卫生健康委提交申请。

第八条  医疗机构申请输液业务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含最近年度的校验记录页),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医师护士经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当年内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三基三严”合格证明可应用)。

(五)提供购置急诊抢救设备和急救药品的凭据。

(六)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对评审合格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者《备案凭证》上备注,评审不合格的不得开展输液业务。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取得输液业务资格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将医疗机构输液业务的开展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和日常监管。

第十二条  区卫生健康委将通过多种方式对区内医护人员进行急诊急救、院感等知识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申报输液业务时的医师、护士全部离职,应主动报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四条  区卫生健康委对出现以下情形的将取消其输液业务的开展资格。

(一)年度医疗机构现场校验不合格。

(二)医疗机构年度不良记分超过8分。

(三)本年度内医疗机构院感检查两次不达标。

(四)定考周期内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

(五)本年度内医疗机构出现重大医疗过错或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重大医疗纠纷。

(六)申报医师、护士在岗抽查,本年度内三次抽查均未在岗。

(七)原申报登记的医务人员离职,且机构内再无合格医务人员。

(八)存在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以及区卫生健康委输液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输液业务的将按照《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申请书               

 

附件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申请书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名称

 

执业科目

 

执业地址

 

电    话

 

房屋

治疗室:    平方米   处置室:    平方米   观察室:    平方米

床位

观察床:    张                   每床净使用面积:     平方米

 

姓  名

性别

年龄

科别

职称

执业证书编码

备注

执业医师

注册护士

 

 

 

 

 

 

 

 

 

 

 

 

 

 

 

 

 

 

 

 

 

 

 

 

 

 

 

 

 

 

 

 

 

 

 

 

 

 

 

 

 

 

 

 

 

 

 

 

 

基本设备:

诊察床(  )张,诊察桌(  )张,出诊箱(  )个,诊察凳(  )只,听诊器(  )付,血压计(  )个,体温计(  )支,污物桶(  )个,压舌板(  )只,处置台(  )个,注射器(  )具,纱布罐(  )个,方盘(  )个,药品柜(  )个,紫外线灯(  )个,高压灭菌设备(  )个,每床单元设施(  )套

其它设备:

急救设备:

急救箱(  )个,舌钳(  )个,氧气筒(  )个,电筒(  )个,开口器(  )个,吸痰器(  )个,抢救车(  )个,人工呼吸器(  )个,氧气面罩(   )个 ,心肺复苏板(   )个

其它设备: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急救药品种类: 种,门诊部急救药品种类: 种

必备药品:1.盐酸肾上腺素注射剂(  )支,2.盐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  )支,3.异丙肾上腺素注射剂(  )支,4.多巴胺注射剂(  )支,5.西地兰注射剂(  )支,6.尼可刹米注射剂(可拉明)(  )支,7.山梗茶碱注射剂(洛贝林)(  )支,8.盐酸利多卡因注射剂(  )支,9.硫酸镁注射剂              (  )支,10.硝酸甘油注射剂 /片(  )支/瓶,11.阿托品注射剂(  )支,12.速尿注射剂(  )支,13.甘露醇注射液(   )瓶,14.胺碘酮注射剂(   )支,15.安痛定注射剂(  )支,16.氨茶碱注射剂(  )支,17.胃复安注射剂(  )支,18.地塞米松注射剂(  )支,19.碳酸氢钠注射液(   )瓶,20.葡萄糖注射剂(   )支,21.其它药品:

规章制度

 

 

 

 

 

 

 

 

 

 

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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