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区卫生健康委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基层政务公开 > 卫生健康 > 服务指南 > 公卫服务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2025年)

日期:2025-04-01


一、服务对象:

在九龙坡辖区死亡人员的家属。

二、服务机构名称:

区内医疗机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公安、司法部门。

三、服务项目:

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四、服务流程:

(一)具有出具电子版《死亡证》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和在120救护车出车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死亡:由接诊医疗卫生机构或120救护车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

(二)不具有出具电子版《死亡证》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家中、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场所内正常死亡的居民,原则上由死亡发生地所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死亡证》。如多年前死亡且无法从当初死亡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获取死亡信息的,或死于外地,在排除非正常死亡前提下可由家属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

(三)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接诊医疗卫生机构或120救护车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

(四)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五、服务要求:

家中、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场所内正常死亡的居民的家属需提供死亡申报材料、提供死者患病及诊治等情况。其他情况根据服务流程提供相应材料。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2025年).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九龙坡
DeepSeek助手

数据中心

政务公开
可视化系统

政策问答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