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3-00095 | [ 发文字号 ] | (九)应急罚〔2023〕执二 0215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0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0 |
重庆市杰博纸业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 重庆市洁博纸业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渡路97号-附8号5-5、5-6 邮政编码:4000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郑某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复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对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0月23日下达的责令整改指令书(九)应急责改【2023】执二0215号指出的9项问题未完成整改。经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未建立健全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3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工作证明2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给予 你(单位)处人民币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账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