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5-00002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应急罚〔2024〕执四005 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31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8 |
重庆舟莱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九龙坡)应急罚〔2024〕执四005 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重庆舟莱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竹路23号2-7-3# 邮政编码:40132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富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134528***9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1月12日,接举报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舟莱物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核查检查,检查发现你司危化品库房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查,均不能提供危化品库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相关资料,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场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的决定。经立案调查确认你司危化品库房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2份;身份证照片复印件2份,现场勘验图片1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裁量细则)37项A档相关规定,拟给予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 ,账号 50001034100050005086(在用途或备注处填写010102702) ,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