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5-00095 | [ 发文字号 ] | (九)应急罚〔2025〕执二11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7 | [ 发布日期 ] | 2025-12-23 |
重庆盛邦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九 )应急罚〔2025〕执二11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重庆盛邦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创业园
邮政编码: 4000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姜某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11月5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情况如下:你公司属于工贸机械行业,铝件生产工序有打磨,打磨会产生铝粉尘,铝粉尘收集使用的是干式除尘系统,该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未安装锁气卸灰装置,打磨区域粉尘清扫不到位,现场积尘严重。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十项,该情形判定为3项重大事故隐患。2025年11月20日,你公司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九)应急告【2025】执二11号文书,2025年11月2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对3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存在异议。经过我局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其中你公司提出的第一项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余2项不予采纳。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十项,上诉情况判定为2项重大事故隐患。
主要证据有:勘验笔录、工作证明、委托书、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 第二部分第46项第B档:未对3处以上7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2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账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5年12月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