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6-00022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30 | [ 发布日期 ] | 2026-06-30 |
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应急罚〔2025〕事故-7-1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2028029250
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鹏
联系电话: 153******** 身份证号码: 4127271985******** 职务: 党委书记、厂长
本机关于2026年 3月6 日对你(单位)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2025年12月30日20时43分许,你公司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3.32万元。你公司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天车工冯*)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安全生产十一条禁令”问责实施细则》),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调查询问笔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工亡事故补偿协议》《违反“安全生产十一条禁令”问责实施细则》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公司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九节中“死亡人数1人,重伤人数0人,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0万元,单位处罚50-55万元”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西郊支行(账号: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
九龙坡西彭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