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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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7094455928/2026-0002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17 [ 发布日期 ] 2026-07-17

中铝西南铝板带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九 )应急罚〔 2026 〕执二 6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所在单位:      /             职务:          /             

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中铝西南铝板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M3RG9U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汤某            联系电话: 138********              

身份证号码:          /              务:   董事长                                   

本机关于2026619日对你(单位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的违法行为一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2026年6月15日你单位的承运单位中铝物流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安排了渝DH3***等9辆车到你单位装货,装货作业由你单位冷连轧线物料班负责,渝DH3***等9台车辆在当天均存在超载问题。你单位以前也发现过有超载问题,存在多装超载的情况,因考虑到合作单位中铝物流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是长期合作单位等因素,你单位未对超载行为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未采取措施消除此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板带公司外向成品发运单》、《货物运输合同》、工作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46条A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账号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 /通过二维码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南铝板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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