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6-00024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17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7 |
王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九 )应急罚〔2026〕执一04号
被处罚人: 王某 性别: 男 年龄: 36 联系电话:153******** 身份证号码: 500107************ 住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村*组**号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本机关于 2026 年 4 月 7 日对你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柴油,销售收入人民币1.1426万元,剩余柴油1630千克。该行为属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以上事实有 询问笔录4份、勘验(检查)笔录1份、抽样取证记录1份、检验报告(编号:2026-03SH040119)1份、微信转账收账记录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 给予你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本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02条A档:“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柴油1630千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426万元(大写:壹万壹仟肆佰贰拾陆元整),并处人民币11.5万元(大写:壹拾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的行政处罚。
对你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 (账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 )/通过二维码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