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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保留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日期: 2020-12-13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做好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工作通知〔2020〕198号)的工作要求,区司法局牵头对2020年10月30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94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结果

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原则,对照区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提出废止、修订、继续实施的意见。区司法局会同区政府法律顾问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清理意见进行了审核,并就清理意见存在分歧的文件与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多次沟通、确认。同时,经与拟修订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单位沟通协商决定,由各责任单位严格按程序开展修订工作,并由区司法局统一予以合法性审查后集中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清理,建议区政府废止16个文件,修订4个文件,保留继续实施74个文件。该清理结果于2020年12月1日提交区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4件修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责任单位均按程序已重新发文。

三、文件主要内容

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区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农转城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土地处置与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九龙坡府发〔2011〕51号)20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其中涉及修订的4件规范性文件由相关责任单位重新发文实施),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罚没物资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1〕154号)等74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

四、废止决定的法律效果

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政策原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保留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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