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重庆市九龙坡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九龙坡府办发〔2020〕2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下发之日起实施。为便于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实施工作,现就管理办法修订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必要性和可行性
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关系残疾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美满幸福,关系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44号)明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行区县政府负责制,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区依据市残联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等文件,为我区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提供了可操作的模板。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主要依靠的上位法:《残疾预防和残疾康复条例》;主要上位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44号)、《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残联发〔2018〕111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文件主要对申请、救助、结算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二)文件主要修订条款
1.第七条 康复救助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中:
(一)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持家庭户口本(户口首页,人口增减页,儿童本人页)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残联提出申请,报区残联审核。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中途更换定点康复机构需重新申请。修改为:(一)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在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申请儿童救助,上传家庭户口本(户口首页,人口增减页,儿童本人页)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复印件,报区残联审核。中途更换定点康复机构需向区残联申请转介机构。
(三)救助。受助残疾儿童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定点康复机构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署康复救助协议或告知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定点康复机构按要求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相关档案资料。修改为:(三)救助。受助残疾儿童在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审核通过后,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定点康复机构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署康复救助协议或告知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定点康复机构按要求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相关档案资料。
(四)结算。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的费用,由监护人向镇街残联提交申请,经镇街残联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辖区申请项目补助和训练生活补贴资料集中汇总报区残联审批,所需资料如下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训练情况登记表》;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表》;4.《承诺书》;5.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汇总表;6.康复机构产生训练费用发票原件;7.监护人中国建设银行卡复印件(需注明姓名,与卡号保持一致);上半年已填写申请的,下半年11月15日以前只报下半年的训练费用发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训练情况登记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表》和《申请汇总表》,如果下半年是新增在训儿童,按照新申请程序办理。经区残联审核后,报区财政局下达资金。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范围的,应先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医疗救助后,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给予补助;高于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残疾儿童补助将每半年补助一次(5月30日和12月20日前),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入监护人提供的建设银行卡中。修改为:(四)结算。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的费用,由定点康复机构向区残联提交《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表》等相关资料,经区残联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范围的,应先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医疗救助后,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给予补助。实际产生的康复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给予补助;高于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2.第十五条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残联等部门要做好政府其他救助政策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政策衔接,加强残疾儿童数据比对和共享工作。区教委要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教育康复的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区教委职责修改为:区教委要完善随班就读或送教上门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
3.附件: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训练情况登记表;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表4.承诺书;5.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汇总表。对附件表格进行修改:附件: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表;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汇总表。
三、新旧细则对比
《重庆市九龙坡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黑体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加下划线部分为增加内容 | 《重庆市九龙坡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2019版) 下划线部分对应主要修改内容 | 备注 |
第七条康复救助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在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申请儿童救助,上传家庭户口本(户口首页,人口增减页,儿童本人页)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复印件,报区残联审核。中途更换定点康复机构需向区残联申请转介机构。 | 第七条康复救助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持家庭户口本(户口首页,人口增减页,儿童本人页)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残联提出申请,报区残联审核。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中途更换定点康复机构需重新申请。 | |
(三)救助。受助残疾儿童在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审核通过后,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定点康复机构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署康复救助协议或告知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定点康复机构按要求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相关档案资料。 | (三)救助。受助残疾儿童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定点康复机构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署康复救助协议或告知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定点康复机构按要求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相关档案资料。 | |
(四)结算。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的费用,由定点康复机构向区残联提交《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表》等相关资料,经区残联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范围的,应先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医疗救助后,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给予补助。实际产生的康复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给予补助;高于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 (四)结算。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的费用,由监护人向镇街残联提交申请,经镇街残联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辖区申请项目补助和训练生活补贴资料集中汇总报区残联审批,所需资料如下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训练情况登记表》;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表》;4.《承诺书》;5.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汇总表;6.康复机构产生训练费用发票原件;7.监护人中国建设银行卡复印件(需注明姓名,与卡号保持一致);上半年已填写申请的,下半年11月15日以前只报下半年的训练费用发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训练情况登记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表》和《申请汇总表》,如果下半年是新增在训儿童,按照新申请程序办理。 经区残联审核后,报区财政局下达资金。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范围的,应先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医疗救助后,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给予补助;高于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残疾儿童补助将每半年补助一次(5月30日和12月20日前),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入监护人提供的建设银行卡中。 | |
第十五条 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残联等部门要做好政府其他救助政策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政策衔接,加强残疾儿童数据比对和共享工作。 区教委要完善随班就读或送教上门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 | 第十五条 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残联等部门要做好政府其他救助政策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政策衔接,加强残疾儿童数据比对和共享工作。区教委要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教育康复的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培养。 | |
附件: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汇总表 | 附件: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训练情况登记表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表 4.承诺书 5.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