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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养老服务供给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1-07-02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九龙坡区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6月25日印发了《九龙坡区关于扩大养老服务供给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扶持办法》(九龙坡府办发〔2021〕54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便于理解《扶持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九龙坡区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及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试行)》(九龙坡府办发〔2018〕155号)已废止。为持续推动全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扶持办法》。

二、主要内容

《扶持办法》共10章28条。主要对养老兜底保障、普惠型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扶持。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扶持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一是在本辖区内(不含高新区6个镇,下同)经验收合格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心、站、点)。二是在本辖区内经区民政局审查备案,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养护、托管、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

(二)第二章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补贴政策。明确了公建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力量兴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补贴,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补贴、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实施社会化运营的补贴、农村养老互助点的运营补贴。

(三)第三章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贴政策。明确了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补贴条件、补贴标准、不能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的情况;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的补贴条件及标准、不享受当年的运营补贴的情况;参与市民政局组织的等级评定的奖励等。

(四)第四章扩大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扶持政策。明确了助餐、助浴等服务的补贴标准。支持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中心建立家庭养老床位,探索实施长期护理险制度,为居家养老提供制度保障。

(五)第五章推进医养结合相关政策。明确了依法登记或备案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扶持办法》关于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补贴。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兴办养老机构的,其建设、消防等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

(六)第六章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政策。明确了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养老护理人员技能培训,开展养老护理知识技能进社区、进家庭等活动;明确了养老服务人才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养老护理技能比赛或最美护理员评比中获奖的工作经费补贴标准。

(七)第七章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其他相关政策。明确鼓励利用社会闲置厂房、宾馆、校舍等依法建设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明确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其他经营性单位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收费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养老服务机构优惠。

(八)第八章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审批。明确了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申请与审批的流程,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申请与审批的流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与审批的流程,养老服务人才就业补贴的申请与审批的流程及其他补贴的执行,包括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中获评三星(叶)级以上、养老护理人员参加市级及以上养老护理技能比赛或最美护理员评比中获奖的补贴、社区养老服务站租赁补贴、普惠型养老机构标准及申报流程、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扶持补贴办法。

(九)第九章补贴资金的使用与监管。明确了补贴资金的适应范围,用于补贴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基础设施改造及维修、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的购置及其他有利于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质量的建设项目和日常运营维护等;明确了申请政府补贴时,应当据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明确了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自获得政府建设补贴后的运营时间。

(十)第十章附则。明确了《扶持办法》施行时间。

政策原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关于扩大养老服务供给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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