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九龙坡府办发〔2021〕117号),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署,巩固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着重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重庆市医保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1〕63号),我区被确定为试点区县。
二、适用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从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起步,后期是否扩大覆盖人群按照市医保局文件执行。参加我区职工医保的参保人时应同时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
三、缴费标准和方式
我区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参保人员终身缴费制。按国家有关要求,试点期间的基金筹集,职工参保人员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单位缴费部分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具体如下:
(一)在职职工,单位、个人缴费部分均以个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为基数,分别按每人每月0.1%的费率筹集。单位缴费部分按月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按月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筹集。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由个人在按年缴纳医保费时同步一次性缴纳;参加职工医保二档的,每月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三)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筹集。其中医保基金承担0.1%,按月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承担0.1%,享受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退休待遇的,在按年缴纳职工大额医保费时同步一次性缴纳;其他人员按月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后两类人员每年具体筹资缴费标准由市医保局测算后及时公布,2022年其缴费标准为122元/年·人。
四、享受待遇的条件
首先要达到我市失能评估标准,然后看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是否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从评估结论下达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未满15年的,从补足保险费(按评估结论作出时当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乘以不足年限的方式一次性补足)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
五、享受待遇的标准和方式
我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可根据其失能状况、护理需求和家庭情况,自愿在三种服务方式中选择:
(一)居家个人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个体服务人员,在委托承办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下,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待遇标准为40元/日·人。
(二)居家上门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长护护理机构上门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待遇标准为50元/日·人。
(三)机构集中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入住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长护护理机构,由长护护理机构集中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待遇标准为50元/日·人。
具体办法见《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办〔2021〕53号)。
六、停止待遇的情况
(一)未及时缴费
待遇享受人员未按规定连续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含因医保缴费中断无法划转医保基金部分和个人应缴纳部分)的,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待遇按规定标准补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从新开始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欠费期间待遇不予支付。
(二)康复
待遇享受经治疗康复后不再达到失能评估标准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
(三)死亡
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日起停止享受待遇。
七、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费用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待遇支付费用、失能评估费用、委托承办机构承办服务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按居家个人护理待遇标准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属于工伤保险、依法由第三方承担的等应由已有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法律规定支付的护理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八、申请方式
(一)申请条件
我区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申请失能等级评估需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
1.申请时参保人应有含申请当月前连续参加我市职工医保24个月(含)以上的参保缴费记录(含视同缴费年限,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不受此限);
2.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
3.自行评估达到我市失能评估管理办法要求的等级;
4.距离上一次结论出具日期6个月(含)以上。
(二)申请手续
参保人向委托承办机构提出申请,委托承办机构受理后,由参保人指定一家符合条件的失能评估机构对其失能状况进行评估。
(三)评估费用
失能评估费为300元/人·次,试点阶段暂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不由参保人缴纳。
具体办法见《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办〔2021〕52号)。
九、实施时间
本次试点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