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着力优化营商环境,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九龙坡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九龙坡府办发〔2021〕31号),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一、什么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通俗讲,就是企业或群众找行政机关办事,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向行政机关提供其他机构出具证明材料时,行政机关为便利服务企业群众,仅要求企业群众对证明内容进行书面承诺符合条件即可,不再需要企业群众跑腿开具证明材料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范围有哪些?
《实施方案》明确了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一批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共计19项,其中行政许可11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给付1项、公共服务5项,涉及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公安等9个行业主管部门,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推行实施。
三、如何全面推行?
(一)规定了适用情形。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企业群众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但是,若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则需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另外,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也不能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明确了办事流程。《实施方案》要求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立即编制工作推行规程,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渝快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企业群众查阅、索取和下载。
企业群众赴现场办理的,行政机关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并指导填写;企业群众也可以通过网络下载告知承诺书,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实行告知承诺制,重点是行政机关在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更要抓好事中事后核查监管,做好风险防范,确保承诺属实或对虚假承诺进行及时惩戒以及有效补救负面影响。
对作出不实承诺的怎么办?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告知承诺制目录
一、办理行政事项类
序号 |
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索要单位 |
对应办理的行政事项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
名称 |
类型 | |||||
1 |
就业证明 |
区公安分局 |
核发居住证 |
行政确认 |
用于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地就业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
2 |
就读证明 |
区公安分局 |
核发居住证 |
行政确认 |
用于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地就读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
3 |
经济状况证明 |
区司法局 |
提供法律援助 |
行政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经济情况符合被援助范围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4 |
企业办公场所证明 |
区住建委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有办公场所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
5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证明 |
区文旅委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已缴存足额质量保证金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 |
6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区市场监管局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确定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
7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区市场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确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
8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区市场监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
9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区市场监管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确定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10 |
具有种子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材料和劳动合同 |
区规资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
11 |
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和机器设备清单 |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
12 |
场地使用证明和印刷机器设备清单、采购发票或合同 |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
13 |
场地使用证明 |
区文旅委 |
发行、放映单位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与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场所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
14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 |
区消防支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已通过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
二、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类
序号 |
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索要单位 |
对应办理的服务事项 |
证明用途 |
15 |
亲属关系证明 |
区公证处 |
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 |
用于办理各类公证事务 |
16 |
享受供养亲属待遇人员无收入来源证明、在校学生就读证明 |
区人社局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用于工伤职工近亲属申领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 |
17 |
参保人死亡证明 |
区人社局 |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
用于参保人员非因工死亡后申领抚恤金及丧葬费 |
18 |
参保人死亡证明 |
区人社局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用于办理领待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相关业务 |
19 |
参保人死亡证明 |
区人社局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用于注销已死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参保关系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