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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2-07-06

为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区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九龙坡府发20221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274起施行,同步废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633号)。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实施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20211125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并于202231日正式实施。《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市细则》)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419日正式实施。《重庆市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监督办法(试行)》(渝人办发202168明确规定,应加强地方立法协同配套工作,鼓励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同步实施。《条例》)和《市细则》更多关注的是社会公平,通过行政程序设定,实现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责任主体在区县级人民政府,因此为了更好的开展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有必要配套制定我区的实施办法

九龙坡区组建了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区征收事务中心和征创公司参与的房屋征收配套文件起草组,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实施办法》(讨论稿),反复研究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局、财政局、区审计局九龙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近20个单位的意见建议,召开座谈会研究,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2022615日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2214号)于202274日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以《市细则》为框架六章 56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部分(10条)。明确了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征收工作经费来源档案管理等内容。

2.征收决定部分(15条)。明确了房屋征收计划、房屋征收申请、初步审查确定征收项目及其范围公布、暂停办理手续、调查登记、补偿方案起草与征求意见、风险评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旧城区改建预先签约,以及征收决定备案和公告等环节内容。

3.补偿程序部分(6条)。明确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签订补偿协议(完善预签协议)、履行补偿协议下达补偿决定、房屋权属注销等内容。

4.补偿政策部分(14条)。针对征收补偿中涉及政策性问题,明确了房屋用途认定方式、补偿方式、补偿科目、公房补偿、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补偿、公摊补助、住房保障、住宅及非住宅的产权调换、房屋维修资金交纳、公共服务保障等内容。

5.征收评估部分(9条)。根据《市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操作实际,对评估机构的遴选确定、业务行为、评估费用,复核评估及其鉴定程序、鉴定费用支付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6.附则部分(2条)。主要明确了计算单位和实行时间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市细则》基础上,《实施办法》主要在以下6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明确了区住房城乡建委的房屋征收部门职责。《市条例》和《市细则》仅明确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的三定方案中在相关职责的表述为“监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由于房屋征收部门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地位,《实施办法》明确了“区住房城乡建委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确保区住房城乡建委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合法性。

(二)明确旧城改建项目事前征求意见和评估机构投票的计算基础为“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实施办法》根据《市细则》的规定,在涉及“房屋所有权专有部分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的条文中,均直接表述为“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便于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理解。

(三)明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九龙坡不动产登记中心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实施办法》与《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保持一致,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及时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停止办理相关手续,也是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在履行补偿协议前再度核实房屋信息,以免被征收房屋权属在补偿后因他项权等限制导致无法注销,进一步确保征收补偿资金安全。

(四)明确我区旧城改建项目预签协议的比例。《市条例》和《市细则》规定了旧城改建项目签订预签协议的户数占比不得低于80%。根据我区自身工作实际,为更好的体现旧城改建的“自愿性、主动性”,《实施办法》规定“签订预签协议的户数占比不得低于90%,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五)明确公房的补偿方式。在直管公房的处置上,《实施办法》根据《市细则》的规定,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与产权单位签订补偿协议为原则。同时,结合我区的一贯做法,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明确:(1)产权单位与直管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产权单位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2)符合直管公房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货币补偿。产权单位给予房屋承租人适当弃租补偿,不再提供直管公房(含廉租房)进行安置。(3)经认定公示的公房承租户(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仍可享受最低最住房保障政策。

政策原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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