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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日期: 2024-12-05

20241112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修订)》(九龙坡府发〔2024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17月,《重庆市九龙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九龙坡府发〔202115号)实施以来,对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护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区各类征地项目顺利施行提供了政策依据。

2023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指出,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是改善民生、扩大内需、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重庆市也相继出台了《重庆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意见》,明确本次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核心对象为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各类城中村,并启动全面摸底工作。

市城中村专项工作组202465日印发《关于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鼓励引导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和产权调换的工作提示》确,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住房安置中可强化政策导向,采取优化安置房建房地段、教育和医疗配套、给予奖励等措施,积极引导被征地群众选择实物安置。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实施办法(修订)》,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网络舆情风险评估审查以及区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后,于2024114提请区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12日正式印发

二、目标任务

实施办法(修订)的目标任务:一是全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进行优化调整,重点调整住房安置奖励相关内容;二是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调整程序有关要求,从公众参与管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网络舆情风险评估到决策合法性审查,对《实施办法(修订)》全过程规范化调整;三是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进行内容调整。

《实施办法(修订)》符合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有关使用要求,为城中村改造项目提供规范性文件依据,为全区集体土地征收提供更加全面科学的政策支持。

三、适用范围

九龙坡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事项

四、主要内容

1实施办法(修订)有几章?具体包含涉及哪些内容?

1实施办法(修订)共分534条,全文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附则5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明确实施办法制定目的、服务对象、适用范围、上位法依据和各部门职能职责。

2.征地补偿明确集体土地征收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3.人员安置明确集体土地征收人员安置对象计入标准及实施细则。

4.住房安置明确集体土地征收住房安置对象计入标准及住房安置具体实施方式。

5.附则明确本实施办法施行时间及九龙坡区农村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2: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2: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是调整住房安置奖励相关内容。

3:本次修订后,群众在面临征地实施时具体有什么变化?

3:以辖区一名住房安置对象为例,政策调整前,当群众被计入住房安置对象时,只有在选择货币安置时才能享受基本奖励和特殊奖励,如果选择安置房安置则不享受上述两项奖励。政策调整后,选择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方式的,均可享受基本奖励和特殊奖励,能够享受奖励的安置方式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4:什么是“区片综合地价”?为什么删去“九龙坡区范围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3000/亩”?

4: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综合补偿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因全市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3年会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删去此条,可以避免今后该规范性文件频繁调整。

5:本次修订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是什么关系?

5:本次修订的适用范围是全区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城中村改造项目作为其中的一种,也同样适用。

6:什么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含什么信息?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地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7:如何理解“能够享受奖励的安置方式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7:每个征地项目会根据有关政策、资金来源等不同,发布适用于该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其中明确能够享受奖励的安置方式。

五、新旧政策差异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文件调整对照表

《实施办法(修订)》

(黑体加下划线部分为增加或修改内容)

原《安置实施办法》

(黑体加下划线部分为对应变化内容)

第六条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九龙坡区范围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3000元/亩。

第六条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九龙坡区范围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3000元/亩。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

下列人员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一)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三)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服刑人员;

(五)按照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

(六)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

下列人员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一)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三)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服刑人员;

(五)按照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

(六)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且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人员全部为住房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合法拥有征地范围内被搬迁住房的所有权,且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但住房未被搬迁的人员,在其住房搬迁时纳入住房安置对象范围。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且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人员全部为住房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征地范围内被搬迁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但住房未被搬迁的人员,在其住房搬迁时纳入住房安置对象范围。

第二十七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以户为单位与区征地实施机构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适用于货币安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其应安置建筑面积。

中梁山街道、华岩镇的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10050元/平方米;陶家镇、西彭镇、铜罐驿镇的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6600元/平方米;渝州路街道、石桥铺街道、二郎街道、杨家坪街道、黄桷坪街道、谢家湾街道、石坪桥街道、九龙街道的货币安置价格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为准。

第二十七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以户为单位与区征地实施机构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其应安置建筑面积。

中梁山街道、华岩镇的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10050元/平方米;陶家镇、西彭镇、铜罐驿镇的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6600元/平方米;渝州路街道、石桥铺街道、二郎街道、杨家坪街道、黄桷坪街道、谢家湾街道、石坪桥街道、九龙街道的住房货币安置价格以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为准。

第二十八条(新增)

选择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方式的,设立基本奖励和特殊奖励,能够享受奖励的安置方式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基本奖励按照货币安置款额的20%计算。

特殊奖励按照区征地实施机构与住房安置对象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的期限分别计算,总期限为30日。自通知签订协议之日起,在前15日内(含第15日)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按应安置建筑面积给予2000元/平方米的特殊奖励;在后15日内(含第30日)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按应安置建筑面积给予1500元/平方米的特殊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给予特殊奖励。

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以货币安置款额的20%给予基本奖励。

区征地实施机构明确安置双方签订房屋拆迁及住房货币安置协议的签约期限为30日。在前15日内(含第15日)签订房屋拆迁及住房货币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按住房货币安置建筑面积给予2000元/平方米的特别奖励;在后15日内(含第30日)签订房屋拆迁及住房货币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按住房货币安置建筑面积给予1500元/平方米的特别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九条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安置对象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出土地的,按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第三十一条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人员安置协议和房屋拆迁协议的,按安置对象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出土地的,按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第三十条    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住房被搬迁时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复安置住房。

第二十八条  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住房被搬迁时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复安置住房。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的50%予以补助:

(一)被搬迁住房所有权人均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

(二)被搬迁住房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且按本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登记为非住宅的房屋。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的50%予以补助:

(一)被搬迁住房所有权人均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

(二)被搬迁住房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且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登记为非住宅的房屋。

第三十二条   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每户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迁费,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按两次计发。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30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住房安置人员过渡期在24个月内(含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过渡期在25个月(含25个月)至48个月内(含4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0元;因住房安置方的原因造成超过48个月未安置住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5元。

第三十条  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每户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迁费,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按两次计发。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30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住房安置人员过渡期在24个月内(含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过渡期在25个月(含25个月)至48个月内(含4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0元;因住房安置方的原因造成超过48个月以上未安置住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5元。

第三十三条   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在被拆迁时可以向征地单位申请残值收购,残值收购后的房屋由征地单位拆除。残值收购标准按照其房屋补偿金额的3%计算。

第三十二条  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在被拆迁时可以向征地单位申请残值收购,残值收购后的房屋由征地单位拆除。残值收购标准按照其房屋补偿金额的3%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21〕15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3〕17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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