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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政策问答

日期:2024-05-23

一、请问《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效率,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十条“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的要求,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结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多次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区政府分管领导分别于20231129日、202414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在通过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基础上,先后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十三届区委第93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办法(试行)》。

二、请问哪些领域项目适用本《办法》?

《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抢险救灾工程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或者即将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实施治理、修复、加固等措施的工程。主要包括:

(一)道路、桥梁、港口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等工程项目;

(二)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抢险加固项目;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

(四)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五)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六)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

(七)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三、请问抢险救灾的具体认定程序?

发生紧急险情、突发灾害,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首先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最短时间内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险(灾)情现场进行勘察,及时做好文字和图像记录,并向抢险救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情况特别紧急的,必须立即组织抢险救灾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将情况立即报告区政府,经区政府领导批准后先行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并补交认定申请。

区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险(灾)情评估,会同区应急局及相关部门提出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抢险救灾初步方案的建议,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规定,经区政府议定后实施。

四、请问抢险救灾项目需要招标吗?

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不进行招标。区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在项目立项审批环节一并核准招标方式。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择优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五、请问抢险救灾项目是否可以开工后完善前期手续?

区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等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情况特别紧急,如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需要立即开工的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开工后完善相关手续。

重庆市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523

政策原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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