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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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服务业企业稳增长

奖励办法》的通知

九龙坡府发〔2019〕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0日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1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办法

 

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步伐,构建优良营商环境,促进区域服务业企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九龙坡辖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且纳入企业一套表名录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法人单位。

二、奖励办法

(一)存量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1.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0.2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0.2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5%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4万元、12万元、20万元、30万元。

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0.1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

4.卫生和社会工作业

卫生行业全年营业收入达到0.2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及以上,社会工作业全年营业收入达到0.05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30%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

5.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和其他房地产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0.1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从业人员和劳动工资平均增幅达到25%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

6.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0.1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5%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4万元、12万元、20万元、30万元。

7.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0.2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5%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

8.教育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0.1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35%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

9.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0.05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35%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

10.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0.05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5%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4万元、12万元、20万元、30万元。

11.除以上第1至第10项奖励外,年度营收达1亿元及以上至5亿元以下的企业,额外给予2万元奖励;年度营收达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存量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

1.批发企业

(1)全年销售额达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且年度增长10%—20%(含10%),奖励5万元;年度增长20%—30%(含20%),奖励7万元;年度增长30%以上(含30%),奖励9万元。

(2)全年销售额达30—50亿元(含30亿元),且年度增长10%—20%(含10%),奖励4万元;20%—30%(含20%),奖励5万元;年度增长30%以上(含30%),奖励6万元。

(3)全年销售额达10—30亿元(含10亿元),且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2万元;年度增长20%—30%(含20%),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30%以上(含30%),奖励4万元。

(4)全年销售额达2—10亿元(含2亿元),且年度增长20%—30%(含20%),奖励0.5万元;年度增长30%—40%(含30%),奖励1万元;年度增长40%以上(含40%),奖励1.5万元。

2.零售企业

(1)全年零售额达8亿元以上(含8亿元),且年度增长8%—15%(含8%),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4万元;年度增长20%以上(含20%),奖励6万元。

(2)全年零售额达5—8亿元(含5亿元),且年度增长8%—15%(含8%),奖励2万元;年度增长15%—25%(含15%),,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4万元。

(3)全年零售额达3—5亿元(含3亿元),且年度增长10%—15%(含10%),奖励1.5万元;年度增长15%—25%(含15%),奖励2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2.5万元。

(4)全年零售额达1—3亿元(含1亿元),且年度增长10%—15%(含10%),奖励1万元;年度增长15%—25%(含15%),奖励1.5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2万元。

3.住宿和餐饮企业

(1)全年营业额达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且年度增长5%—10%(含5%),奖励2万元;年度增长10%—15%(含10%),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15%以上(含15%),奖励4万元。

(2)全年营业额达1—2亿元(含1亿元),且年度增长8%—10%(含10%),奖励1.5万元;10%—15%(含10%),奖励2万元;年度增长15%以上(含15%),奖励2.5万元。

(3)全年营业额达0.5—1亿元(含0.5亿元),且年度增长达10%—15%(含10%),奖励1万元;年度增长达15%—20%(含15%),奖励1.5万元;年度增长达20%以上(含20%),奖励2万元。

(4)全年营业额达0.2—0.5亿元以上(含0.2亿元),且年度增长达10%—15%(含10%),奖励0.5万元;年度增长达15%—20%(含15%),奖励1万元;年度增长20%以上(含20%),奖励1.5万元。

(三)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统计的企业

对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统计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现代服务业统计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审核程序

(一)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上报相关数据,并保证其真实可靠。每年3月,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统计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上一年度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速和新增企业进行核定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二)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

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上报相关数据,并保证其真实可靠。每年3月,由区商务委、区统计局对上一年度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的营业收入增速和新增企业进行核定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四、经费安排

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九龙坡区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奖励经费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分别拨付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兑付相关企业。

五、其他事项

(一)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数据,以企业当年11月报送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数据为准。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以当年12月报送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数据为准。

(二)本办法与区内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从优、从高”原则进行扶持奖励。

(三)申报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应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发展有关规定,且财务制度健全,无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出现重大投诉事件和违法违纪等行为。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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