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22〕9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已于2022年6月15日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 2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补助标准
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制定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第一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征收非住宅,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 2 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 6% 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 5‰ 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间按照协议约定计算。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房屋征收部门未按协议约定日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 5‰ 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幅度不超过前款规定补偿标准的 50% 。
(二)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而实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房屋坐落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且在征收项目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 2 年以上并能够提供相应完税凭证的,可以结合实际用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即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处置。
第二条 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一)经认定公示,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成时间给予装饰装修补偿: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成的房屋,按照 500 元/平方米补偿;2000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建成的房屋,按照 480 元/平方米补偿;1990 年 1 月 1 日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建成的房屋,按照 460 元/平方米补偿;1980 年 1 月 1 日至 198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建成的房屋,按照 440 元/平方米补偿;即以每 10 年减少 20 元/平方米的标准类推,但最低不得少于 380 元/平方米。若被征收人认为装饰装修的补偿费应高于上述补偿标准,经被征收人申请,由该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进行装饰装修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不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
(二)实际用于经营、办公的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可参照住宅房屋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附属设施补偿
(一)民用附属设施:存在行业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没有行业标准的,按照下述标准执行:总水表:600 元/户,分水表:500 元/个;总电表:600 元/户,分电表:500 元/个;天然气:3500 元/户;闭路:450 元/户;宽带:300 元/户;空调拆装:200 元/台。本条涉及的“户”以缴费户为单位。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水、电、气、闭路、宽带不给予补偿,由征收人恢复,不另行收费。
(二)非民用附属设施:
大型变压器:按照发票或合同金额补偿,不能提供安装发票或合同的,按照 1110 元/KVA的标准补偿 。
(三)其他附属设施根据评估予以补偿。
第四条 市场主体的设施设备补偿
因房屋征收造成企业等市场主体设施设备价值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搬迁补助费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 20% 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除房屋征收部门有专门要求外,补偿后的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搬离。对设施设备进行评估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提供设施设备购置及其品牌、编号等相关凭据。
第五条 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12% 给予奖励,非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5% 给予奖励;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或者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主动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给予 3 个平方米的奖励。
第六条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根据提前天数给予单户提前签约奖励,具体标准为住宅:500 元/户·日 ,非住宅:20 元/平方米·日; 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最长不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
第七条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或者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主动搬迁的,按照 30000 元/户给予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第八条 搬迁补助
(一)根据被征收房屋用途计算搬迁补助,具体标准为:住宅:2000 元/户·次,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 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 元/平方米·次;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二)被征收人原则上享受 1 次搬迁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或者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主动搬迁的,享受 2 次搬迁补助。
第九条 临时安置补助
(一)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房屋征收部门未提供临时周转房屋的,按户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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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坐落 |
被征收房屋面积 (平方米) |
补助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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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家坪、谢家湾、石坪桥、黄桷坪、石桥铺、渝州路、二郎街道和九龙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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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50 |
1400元/月 |
1.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发放 6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2.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临时安置期限自签订补偿协议并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至公告通知接房之日止(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出半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另发放 6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3.按规定实施多套住宅产权调换的,以最大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接房时点,作为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截止时点的依据。 4.房屋征收部门未按协议约定日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导致临时安置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加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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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被征收房屋 <80 |
1600元/月 | |||
80 ≤ 被征收房屋 <150 |
1800元/月 | |||
被征收房屋>150 |
2000元/月 | |||
华岩镇、中梁山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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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50 |
1200元/月 | ||
50 ≤ 被征收房屋 <80 |
1400元/月 | |||
80 ≤ 被征收房屋 <150 |
1500元/月 | |||
被征收房屋>150 |
1600元/月 | |||
西彭镇、铜罐驿镇、陶家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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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50 |
1000元/月 | ||
50 ≤ 被征收房屋 <80 |
1200元/月 | |||
80 ≤ 被征收房屋 <150 |
1300元/月 | |||
被征收房屋>150 |
1400元/月 |
(二)经认定参照有证房屋处置的未经登记建筑的临时安置补助参照以上标准执行;被征收人既有有证建筑又有参照有证建筑处置的未经登记建筑,合并计算面积后,按一户计算临时安置补助。
第十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规定中的户系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和经认定公示的公房承租户;被征收房屋面积系由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组成;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所对应的评估价值。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7﹞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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