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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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20〕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九龙坡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九龙坡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制的指导意见》(渝卫基层发〔2014〕4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特指国家原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包括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国家新列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象为本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专业技术指导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健康教育所)、区妇幼保健院、区精神卫生中心、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卫生单位承担。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区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服务内容

 

第六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

(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为居民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进行档案维护管理、信息更新与动态使用。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二)健康教育。对居民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促进健康行为。包括每年至少提供印刷资料12种/年、播放音像资料6种/年,至少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9次/年、健康知识讲座1次/月,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数量和面积符合要求并2月更换1次,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中医药健康教育服务和管理。

(三)预防接种。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和预防接种证等预防接种档案,开展服务告知、信息核查和整理;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含流动儿童)进行常规接种;根据传染病控制需要,实施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接种服务;处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四)0—6岁儿童健康管理。为0—6岁儿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1次、满月健康管理1次、婴幼儿健康管理7次、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4次。为0—3岁儿童提供中医药健康指导。在开展儿童健康管理过程中,规范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有关工作;加强儿童肥胖筛查和健康指导,积极开展儿童肥胖防控。

(五)孕产妇健康管理。为孕产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和《重庆市母子健康手册》,开展孕早期健康管理1次、孕中期健康管理2次、孕晚期健康管理2次和产后访视1次、产后42天健康检查1次,实施中医药健康指导。

(六)老年人健康管理。每年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七)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1.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对35岁及以上居民每年免费测量1次血压,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每年至少进行4次面对面随访和1次健康检查,实施分类干预、随访评估和健康指导。

2.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开展2型糖尿病高危人群筛查,为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每年至少进行4次面对面随访、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和1次健康检查,实施分类干预和健康指导。

(八)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为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1次全面评估,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每年进行至少4次随访评估,实施分类干预。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或)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体检。

(九)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对前来就诊、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居民或患者进行筛查及推介转诊,对确诊的肺结核患者提供入户随访、督导服药、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结案评估等随访管理。

(十)中医药健康管理。具体内容见健康教育、0—6岁儿童健康管理及老年人健康管理。

(十一)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做好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管理、发现、登记、信息报告和处理,协助上级专业机构做好结核病、艾滋病患者的宣传和指导,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

(十二)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开展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信息报告等协管服务和管理。

第七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与家庭医生签约有机结合,应当根据居民的健康需求,依法依约为其提供基础性和个性化签约服务。基础性签约服务主要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为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服务、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优先预约服务、优先转诊服务、出诊服务、药品配送与用药指导服务、长期处方服务、中医药“治未病”等其他服务。个性化签约服务是在基础性签约服务内容之外,根据居民差异化健康需求签约提供的针对性服务内容,签约服务费用由居民自行承担。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央、市和区相关工作要求,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明确项目服务单价。每年年初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和专业技术指导机构等下达任务。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本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条件和能力,自愿向区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由区卫生健康委根据规定的准入条件,对其资质进行审核后可作为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对象,并完成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程序后,签订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第九条 各承担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规范标准流程操作,在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过程中,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优化和完善服务模式,积极采取签约服务的方式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象原则上按属地化管理,免费服务项目应在当年享受。如服务对象符合两种及以上服务条件范围的应选择其中一种服务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免费服务。要面向贫困人口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指导机构负责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业务培训和督导,同时与各承担机构建立协同服务关系,为群众提供系统、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稳妥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向个人开放。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信息、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在取得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知情同意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个人开放。整合预约挂号、在线健康状况评估、检验结果在线查询、用药指导等功能,提高群众对电子健康档案的利用率。

 

第四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分为机构自评、区级复评和委托第三方机构重点绩效评价。每年至少要对辖区所有承担机构开展一次综合绩效评价,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各承担机构每半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要对当年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已完成项目服务数量、质量进行自我绩效评价,汇总上报区卫生健康委。

第十五条 区卫生健康委要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现有信息化系统平台在绩效评价中提取数据的作用,减少现场评价,确有必要的才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效果评价和成本效益分析,要将服务数量和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五章 项目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

 

第十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由中央、市级和区级共同承担。区级筹资标准按照中央统一要求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渝财社〔2019年〕74号)分担原则,由区卫生健康委在年初预算中编制。

第十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拨付实行先预拨,绩效评价后清算的办法。预拨资金由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当年每个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数量提出预拨付分配意见,报区财政局下达资金。年初预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额的30%。年中预拨进度不得低于50%。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当年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单价和绩效评价结果,会商区财政局同意后清算。

第十九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在经费拨付和分配方面要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第二十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一并实施,所需经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

第二十一条 各承担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用于开展基本建设工程、购置大型设备等。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经办机构和人员,共同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联合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充分利用本地资源,积极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发动等工作,确保辖区居民享受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区新闻信息中心、九龙报社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居民知晓率和依从性,营造全民关注、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四条 加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优化完善卫生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医疗卫生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整合共享,促进健康服务规范高效、公平可及和便民惠民。

第二十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辖区属地化归口统一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部门及承担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审计和公示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单位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6〕19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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