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
父母增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20〕1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九龙坡区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办法》已于2020年12月1日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九龙坡区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
增发养老金办法
为做好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利益保障工作,按照低标准、广覆盖要求,确保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全覆盖,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确认条件
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以下简称增发养老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二)本区户籍(高新区直管区除外)。
(三)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
(四)领取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金人员;领取城镇超龄人员养老保险金人员;领取其他各类养老保险待遇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退休人员除外)。
(五)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申报当年已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
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子女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增发养老金扶助标准
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每人每月30元。
三、增发养老金政策具体解释
(一)生育政策界定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是指夫妻所生育子女数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现已办理结婚登记,可视为未违反生育政策。
3.夫妻1994年2月1日以前一直共同居住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4.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员发生的生育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婚外生育的双方(含其配偶)均不能纳入扶助范围。
5.夫妻曾经生育子女的认定,以生育活婴为准。
(二)户籍界定
1.本区户籍包含:①本人及配偶为本区非农业户口;②本人及配偶一方为本区非农业户口、另一方为本区农业户口(本区非农业户口方享受);③本人及配偶一方为本区非农业户口、另一方为区外户口(本区非农业户口方享受)。
2.申请人有两种户籍状况的,先由本人申请公安部门认定户籍状况,并注销另一个户籍。如申请人不愿意申请认定和注销,则按户籍待定处理,不纳入扶助范围。
(三)子女数界定
1.夫妻子女数是指现存活子女,包括生育的子女和收养的子女。
2.双胞胎、多胞胎子女,按个数计算子女数量。
3.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的子女数合并计算,若再婚后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子女数可分开计算。
4.因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本人户口界定,其子女数以单亲前夫妻双方的子女数认定。
5.单身男女收养子女后又结婚生育子女的,子女数合并计算;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扶助范围。
6.经公安部门确认为被拐卖,在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返回与现家庭共同生活的,则该子女可不计入现家庭现存子女数。
7.收养的子女包括含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
8.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女方怀孕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离家前男方已生育了一个子女或出走后收养一个子女的,不纳入扶助范围。
9.收养的子女是指在收养人家庭入户、办理收养公证或者收养登记的子女,其他情况不属收养的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现存子女数。
10.夫妻一方多年下落不明的(不包括女方怀孕后离家出走的),审查其子女数时,按一方下落不明前双方所生育的子女数认定。下落不明的一方返家后,应对双方资格重新确认。
(四)年龄界定。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指当年 12月31日以前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
(五)其他界定
1.申请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事实婚姻除外),一方又下落不明的,不纳入扶助范围。
2.处在服刑期的人员,不纳入扶助范围,如其配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其配偶纳入扶助范围。
3.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一方符合扶助范围,且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生育子女一方还未享受扶助的,未生育一方可纳入扶助范围。
4.坚持自愿申报原则,增发养老金从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当月开始计发,按年发放。申请人当年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当年增发养老金。再次申报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申报当年计发全年增发养老金。
5.当年3月31日后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人员纳入次年申报,并按照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当月开始按月计发。
四、申报程序
(一)每年符合政策条件新增人员应于当年3月1—31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二)4月由村(社区)对上年享受名册进行复核;对新增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公示10天后将当年符合政策的名册(详见附件3)及新增人员申报材料上报属地镇街。
(三)5月由镇街对上年享受名册和新增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比对新增人员的原始材料,核实其真实性后将当年符合政策的名册(详见附件3)及新增人员申报材料上报区卫生健康委。
(四)6月由区卫生健康委对镇街上报的名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批,形成最终发放名册。
五、经费来源
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由区财政保障。
六、发放方式
根据区卫生健康委提供的发放花名册于11月底前将增发养老金直接划入对象个人账户。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文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5〕211号)同时废止。市卫生健康委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时,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1.重庆市九龙坡区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对象申报表
2.资料清单
3.重庆市九龙坡区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汇总明细表
4.申请重庆市九龙坡区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扶助人员村级公示(模板)
附件1
重庆市九龙坡区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
父母增发养老金对象申报表
九龙坡区 镇(街道) 村(社区)
项目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 年月 |
公民身份号码 |
户口 性质 |
婚姻 状况 |
婚姻变 动年月 | ||||||
本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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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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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曾经 生育子女数 |
男孩女孩 |
夫妇现有存活子 女数(含收养等) |
男孩女孩 | ||||||||||
夫妇曾经生 育子女情况 |
编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死亡年月 |
是否亲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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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违反计 划生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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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门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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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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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全部属实,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村(社区) 核实 |
核实人签名: 年 月 日 |
村(社区) 意见 |
经公示,该同志符合九龙坡区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对象条件,同意上报。
村(社区)主任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
镇街核实 |
卫健办负责人签名: (签章) 年 月 日 |
镇街审议意见 |
经审核,该同志符合九龙坡区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对象条件,同意上报。
分管领导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
区卫生健康委审批意见 |
经审查,该同志符合九龙坡区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对象条件,同意从 年 月起每月增发养老金30元。共 元。
分管领导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1.报表一式二份,区卫生健康委、镇街卫健办各存一份。2.请人应提供本人、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户口、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判决书)复印件。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提供复印件。 |
建档时间:年月日 |
附件2
资料清单
一、本人身份证,本人户口页(复印在一张纸上)。
二、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页(复印在一张纸上)。
三、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页复印件。
四、户口主页,增减页(复印在一张纸上)。
五、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或婚育情况证明,收养子女的,出具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明,事实收养的由村(社区)出具证明。
七、丧偶或子女死亡的法定证明(派出所、医院、殡仪馆、法院);在村(社区)死亡的,由村(社区)出具证明,镇街卫健办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并盖章。
八、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
九、情况复杂不能提供相关印证资料的,需出具二份以上情况调查笔录。
(以上材料为一式两份)
附件3
重庆市九龙坡区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汇总明细表
单位名称(公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性质 |
家庭住址 |
婚姻状况 |
配偶 姓名 |
银行账号 |
增发起始年月 |
应增发养老金(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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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申请重庆市九龙坡区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
父母增发养老金扶助人员村级公示
(模板)
下列人员向本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奖励扶助申请,经初步核查,拟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现予以公示,公示日期XX月XX日-XX月XX日(共10天)。如发现被公示对象基本情况不属实的,请如实反映。村(居)举报电话:XXX,乡(镇)举报电话:XXX,区(县)举报电话:XXX。
村(居)民小组 |
本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曾生育子女数 |
现存活子女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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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