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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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九龙坡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 印发 《 九龙坡区关于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扶持办法 》 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21〕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

《 九龙坡区关于扩大养老服务供给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扶持办法 》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九龙坡区关于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扩大辖区养老服务供给,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着力构建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相协调、 医养康养 相融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 发〔2019〕1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 发〔2019〕110号)精神和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 在本辖区内(不含高新区6个镇,下同)经验收合格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心、站、点)。

(二)在本辖区内经区民政局审查备案,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养护、托管、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

第二章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补贴政策

第三条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

(一)公建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

1. 公建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其装修和设施配置费用参照《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关于印 发重庆 市九龙坡区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18〕480号)中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的建设与配置标准执行。

2.依托农村敬老院兴建的镇养老服务中心,在市级补贴基础上,区级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一次性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农村养老互助 点每个 一次性补贴5万元。

4.经批准采用租赁方式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站,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关于采用租赁方式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站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0〕50号)文件要求,按不超过300平方米、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 月每年 给予租金补贴。

(二)社会力量兴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

1.建设面积为3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20万元;

2.建设面积少于3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在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基础上,每减少30平方米减少建设补贴1万元,建设面积最低不少于200平方米;

3.建设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在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基础上,每增加30平方米再增加建设补贴1万元;区级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建设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享受了 市级奖补200万元 的,区级不再给予建设补贴。

第四条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

(一)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补贴

1.基本运营补贴:社区养老服务站每年补贴运营费8万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每年补贴运营费20万元。

2.中心 带站补贴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带社区养老服务站的,社区养老服务站每年补贴1万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每带一个社区养老服务站每年补贴1万元。

3.绩效考核补贴:社区养老服务站被区民政局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的,给予运营经费1万元、2万元、3万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被区民政局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的,给予运营经费2万元、3万元、4万元;同时,对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养老服务站被区民政局评上三星、四星、五星的,每个给予镇街和社区工作经费1万元、2万元、3万元,镇街和社区各50%。

(二)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实施社会化运营的补贴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实行社会化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站每年补贴运营费3至5万元、镇街养老服务中心补贴运营费8 至15万元,绩效考核补贴参照《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绩效考核与星级评定办法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0〕255号)文件执行。

(三)农村养老互助点由区级按1万元/ 个 · 年给予 运营补贴,镇街统筹安排。

第三章 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贴政策

第五条 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一)补贴条件

由社会力量兴办,2018年7月19日以后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依法运营2年(含)以上且入住率达到50%(含)以上,按床位给予建设补贴。

(二)补贴标准

1. 利用自有产权房屋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新建、扩建或改建)养老床位50张(含)以上,在市级建设补贴基础上,再给予 普惠型养老 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4000元、 非普惠型 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3000元。

2.利用租赁产权房屋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租赁时间5年(含)以上,新增(新建、扩建或改建)养老床位20张(含)以上,在市级建设补贴基础上,再给予 普惠型养老 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 建设补贴2000元、 非普惠型 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1000元。

3.建设补贴总额(含市、区两级)不高于养老机构因新增(新建、扩建或改建)床位产生的投入资金总额的50%。

(三)下列情况不能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

1.已享受区级建设补贴或享受建设补贴后更名、转让的养老机构。

2.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3. 医 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床位。

4.存在较大火灾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 的。

第六条 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

(一)补贴条件及标准

1.养老机构接收60周岁以上本辖区户籍老年人, 普惠型养老 机构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其运营补贴、 非普惠型 养老机构按每人每月100元给予其运营补贴。

2. 普惠型养老 机构接收本辖区户籍一至四级退役伤残军人、烈士遗属、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士、 失独家庭 中的高龄或失能老人,按本款第一项给予补贴的基础上再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其运营补贴。

3.公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符合养老机构建设、设施和人员配备要求的,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二)下列情况不享受当年的运营补贴

1.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2. 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3. 安全隐患整改不达标的。

第七条 鼓励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参与市民政局组织的等级评定。被评为三星(叶)、四星(叶)、五星(叶)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6万元、9万元。在获得星(叶)级补贴后提升至上一级星(叶)级的养老机构可补发差额,获得同等星(叶)级的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第四章 扩大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扶持政策

第八条 以养老机构及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为依托,开展居家养老助餐、助浴、助 医 、助购、 助洁等 服务。针对九龙坡区户籍的特困人员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餐给予8元的用餐补贴;失能特困人员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餐给予2元送餐补贴。补贴对象每人每天补贴一次。针对九龙坡区户籍的居住在辖区内的失能特困人员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实施 上门助浴补贴 ,每人每次补贴130元(实际 助浴金额 未超过130元的按实际金额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12次。鼓励养老机构及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大 力 开展助餐、助浴、助医、助购、助洁等居家上门养老服务,打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

第九条 支持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中心建立家庭养老床位,鼓励先行先试。

第十条 探索实施长期护理险制度,为居家养老提供制度保障。

第五章 推进医养结合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或备案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本办法关于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补贴。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兴办养老机构的,其建设、消防等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

第六章 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养老护理人员技能培训,开展养老护理知识技能进社区、进家庭等活动。

第十四条 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养老、护理专业全日制毕业生进入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入职满3年后 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其中 本科(含)以上补贴10000元、专科(高职)补贴5000元、中职补贴3000元。

第十五条 辖区养老机构组织养老护理人员参加市级及以上养老护理技能比赛和最美护理员评比中获奖的,按照所获奖金1:1的比例给予养老机构工作经费补贴。

第七章 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其他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利用社会闲置厂房、宾馆、校舍等依法建设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使用场地的建设和消防符合安全要求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备案。

第十七条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取得的收入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第十八条 辖区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水、电、气安装服务企业按照优惠价格收取安装服务费。鼓励其他经营性单位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收费优惠。

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优惠。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金融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给予融资支持。

第八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条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经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不参加验收社区养老服务站)、镇街验收合格正式运营后,即可提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九龙坡区城乡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

2.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购置设施、设备费用支出原始凭证复印件;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印证材料复印件;

5.与所在镇 街签订 五年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协议复印件;

(二)审批

1. 由建设单位向所在镇 街提出 建设补贴申请;

2.镇街初审后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召开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即可提出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报《九龙坡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2);

2.养老机构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3.购置设施、设备支出费用原始凭证复印件;

(二)审批

1. 由建设单位向区民政局提出建设补贴申请;

2. 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消防支队进行现场审核;

3. 区民政局召开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每年3月前,提出上一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九龙坡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3);

2.《九龙坡区养老服务机构入住本辖区户籍老人情况汇总 表》;

3. 完善区级智慧养老平台相关信息,并上 传入住 合同、老人身份证、户口页等。

(二)审批

1. 由养老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运营补贴申请;

2. 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

3. 区民政局召开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服务人才就业补贴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每年3月前,提出养老服务人才就业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九龙坡区养老人才补贴申报表》(附件4);

2.提供补贴对象学历证明;

3.提供补贴对象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审批

1.由养老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养老服务人才就业补贴申请;

2.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

3.区民政局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四条 其他补贴的执行

(一)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按本办法及《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绩效考核与星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九龙坡民政〔2020〕255 号)规定执行。

(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中获评三星(叶)级以上、养老护理人员参加市级及以上养老护理技能比赛或最美护理员评比中获奖的。由养老机构向区民政局申请,提供获奖印证材料,区民政局办公会审定。

(三)社区养老服务站租赁补贴按《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关于采用租赁方式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站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0〕50号)文件执行。

(四)普惠型养老机构标准及申报流程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另行制定。

(五)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扶持补贴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九章 补贴资金的使用与监管

第二十五条 补贴资金用于补贴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基础设施改造及维修、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的购置及其他有利于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质量的建设项目和日常运营维护等。政府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如违反本条规定,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应予以追回并取消补贴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在申请政府补贴时,应当据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的,取消补贴资格,已发放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自获得政府建设补贴后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时间不足3年的,全额返还政府补贴;运营时间3年(含)以上不足5年的,返还50%的政府补贴。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九龙坡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申请表

       2. 九龙坡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

       3. 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申请建设补贴承诺书

       4. 九龙坡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审批表

       5. 九龙坡区养老服务人才补贴申报表

    

附件1

九龙坡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                                 时 间:      年   月   日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名称

申请单位

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建设性质

□公建    □社会力量建

覆盖服务老年人数

运营模式

□公建公营 □公建民营  □民办公助

建设单位

建筑面积(平方米)

安全管理

□达标    □不达标

服务功能区设置

□达标    □不达标

申请建设补贴金额(万元)

申请单位(企业):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单位、镇街、区民政局各留存一份。

2.填表栏中有□选项的,请在□内打√。

附件2

九龙坡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

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签字盖章):

申请机构

地    址

机构类别

法人

联系电话

建筑面积

备案床位

入住人数

总投资(万元)

享受市级建设

补贴金额(万元)

申请区级建设

补贴金额(万元)

办理建设手续及

房地产权情况

房产类别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备案时间

检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意见

签字(盖章)

备注:1.房产类别指自有产权、租赁产权;2.机构类别指普惠型、非普惠型。

附件3

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申请建设补贴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

1.本单位在申请政府补贴时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的,应当主动退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单位申领的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应当主动退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单位自获得政府建设补贴后,确保在九龙坡区运营时间不少于5年,运营时间不足3年的,应当全额退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运营时间3年(含)以上不足5年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的50%。

承诺单位:                                           (印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九龙坡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签字盖章):

申请机构

地    址

法人

机构类别

联系电话

备案(设立许可)时间

开业时间

建筑面积

备案床位数

入住人数

入住率

入住九龙坡区户籍老人数

入住九龙坡区户籍褒扬性老人数

申请财政补贴(元)

检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意见

签 字(盖章):

备注:机构类别指普惠型、非普惠型。

附件5

九龙坡区养老服务人才补贴申报表

             申请机构名称:                                  申请时间:

姓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民族

照  片

身份证号

全日制学历

联系电话

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时间

毕业

院校

获奖情况

颁奖  单位

从事工作岗位

申请补贴金(元)

职业资格

证书名称

编号

养老机构

意见

法人签字:                               单位(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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