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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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

制度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22〕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现将《九龙坡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九龙坡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作用,做到及时防范,有效化解和妥善处理发生在我区范围内或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或案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制度  

(一)举报范围及内容

1.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未如实建立生产记录的行为;

2.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3.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4.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5.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而未包装或者附加标识进行销售的行为;

6.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

7.生产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8.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农产品。

(二)举报受理单位

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安稳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受理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工作。 

(三)举报途径与渠道

1.电话、传真举报

工作日:68961789、68822192  节假日:68824892

2.信件举报

收信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留学生创业园D1栋117号房;收信单位: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安稳办(农安科);邮政编码:400039。

3.来人举报

举报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留学生创业园D1栋117号房,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安稳办(农安科)。

(四)举报、投诉处理程序

1.受理单位接听举报电话、接收举报传真,接收举报信息、接待举报人并做好登记记录;对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外泄。举报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时,应对所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举报应当说明:违法单位(个人)名称、违法事项基本情况,除匿名举报外,举报人还应当说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

2.受理单位根据举报内容分别转交执法支队、渔政、农业技术、动物监督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应在5日内调查处理完结,7日内向举报投诉人(单位)告知举报投诉处理结果(匿名举报投诉除外)。

二、奖励制度

社会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提供线索,经有关部门查实后对有关人员给予举报奖励。

(一)奖励条件

对举报进行奖励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违法行为或案件发生在我区,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范围的;

2.提供的线索属于首次或虽已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尚未进行调查处理的;

3.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二)奖励标准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奖励举报人(单位)2000元。

(1)违法行为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害;

(2)违法行为正在发生,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如不采取措施可能在市内外造成极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九龙坡区形象的;

(3)销售假劣农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假劣农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奖励举报人(单位)1500元。

(1)违法行为可能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害;

(2)违法行为正在发生,如不采取措施可能在全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区内农产品生产、流通秩序的;

(3)销售假劣农资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假劣农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奖励举报人(单位)1000元。

(1)违法行为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伤害,3人以上住院治疗;

(2)违法行为正在发生,如不采取措施可能对该地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影响农产品安全生产的;

(3)销售假劣农资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假劣农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奖励举报人(单位)500元。

(1)违法行为可能造成10人以下伤害,3人以下住院治疗;

(2)违法行为仍在发生,如不采取措施将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3)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4)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5)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奖励举报人(单位)200元。

(1)存在违法行为,通过采取防范、整改措施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2)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3)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

(4)生产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三)奖励办法

1.举报奖励对象为实名和匿名举报人(单位)。属实名举报的,直接奖励举报人(单位);属匿名举报的,受理单位根据举报有关信息能够确定举报人(单位)的给予奖励,不能确定举报人(单位)的不予奖励。同一违法行为(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单位)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单位);两人(含)以上联名举报的,按一次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单位)平均分配。

2.举报受理单位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束后,5日内向举报人(单位)发出举报奖励领奖通知。举报人(单位)在接到领奖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在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3.对举报贡献特别突出的举报人(单位),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进行相应的精神奖励,进行公开表彰。公开表彰必须事先征得举报人(单位)同意。

4.物质奖励不适用于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关的本系统全部工作人员。

(四)奖励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九龙坡区建立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基金,由区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奖励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委使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财政局进行监督。

三、其他事项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修订版)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5〕21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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