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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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九龙坡区人民建议工作实施办法

(修订)》的通知

九龙坡府发〔2023〕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九龙坡区人民建议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九龙坡区人民建议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为规范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工作,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建言献策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和谐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重庆市人民建议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九龙坡区人民建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党的二十大提出“全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牢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坚持一切为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总体要求,畅通人民建议渠道,进一步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党委和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好务。

第二条 

(一)本办法所称人民建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区委、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二)提出人民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为建议人。

(三)本区行政区域内人民建议的征集、办理和人民好建议推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成立区人民建议征集领导小组,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信访稳定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委研究室、区信访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政务办为成员单位。

(二)成立区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集办),设在区信访办,由区信访办主任兼任区征集办主任,区信访办一名副主任兼任副主任,区征集办负责全区人民建议的征集、办理和人民好建议推选工作。

 

第二章  人民建议征集

 

第四条  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和人民好建议推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人民建议征集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经济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二)社会事业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三)改进政府工作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六)保护社会生态环境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七)其他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  人民建议征集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集中征集。区征集办根据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建议征集题目、内容等相关事项,收集建议和意见。

(二)日常征集。区征集办向社会公布人民建议征集通信地址、传真、电子信箱等,日常受理征集建议和意见。(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地址: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7号区信访办内,邮编:400050,电话:023—68780319,邮箱:2549272014@qq.com)

建议人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和意见,注明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三章  人民建议办理

 

第七条  人民建议办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审。区征集办对收到的人民建议,应呈送征集办领导进行初审,提出拟办意见。

对有重要价值的人民建议,应当及时呈报区领导批示,并按照区领导批示意见交由有关部门办理。对专题建议,可按照集中办理的程序办理。

(二)转送、交办。区征集办对需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人民建议,应在收到建议后或区领导批示15日内转送、交办。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人民建议之日起60日内答复建议人,同时将办理结果报区征集办。

有关部门对承办的人民建议,因情况复杂在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应书面向区征集办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并将建议办理的进展情况反馈建议人,经区征集办同意后可以延长30日。

(三)回复。人民建议回复工作,由人民建议承办单位负责。一般应当采取一文一复的书面方式回复;对时间紧急或无法采取书面进行回复时,可以采取口头、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回复;内容相同或相近、群众普遍关注的人民建议,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利用新闻媒体等具有广泛告知性的方式进行回复。

第八条  对有特殊价值或涉及多个部门的人民建议,由区征集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时可邀请建议人参加。对论证可行的人民建议,报区领导批示后,交由有关部门办理。

第九条  区征集办对转送、交办的人民建议,应当督促人民建议承办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定期检查人民建议办理情况,促进建议尽快落实。

第十条  对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人民建议的,由区征集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征集办提出建议,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人民好建议推选和补助

 

第十一条  人民好建议推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选:由区征集办初选,提出好建议名单。

(二)复选:由区人民建议征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负责对初选的好建议名单进行复选。

(三)审议:复选名单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人民好建议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人民好建议推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三条  对人民好建议采取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

第十四条  人民好建议的推选范围为本年度登记在册、上级转送、交办以及以前年度提出并在本年度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民建议。

第十五条  区政府对人民好建议予以通报,并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一类补助:所提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补助5000元;

(二)二类补助:所提建议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补助3000元;

(三)三类补助:所提建议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补助2000元;

(四)四类补助:所提建议产生部分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补助500元。

第十六条  人民建议工作经费和补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由区财政拨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九龙坡区人民建议工作实施办法(修订)》(九龙坡府发〔2017〕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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