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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关于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九龙坡民政〔201947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关于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和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精神,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分类,规范救助标准,强化救助管理,更好地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经分管区长召集会议专题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凡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规定的,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临时救助时,要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的要求,根据不同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合理确定。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起付线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起付线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起付线2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30—50%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起付线3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20-30%救助,封顶线20000元。对ABCD四类家庭或个人起付线以下的自付费用部分,再按5—20%给予救助。

ABCD四类家庭或个人因生病造成家庭特别困难,严重影响基本生产生活,自付费用未达到起付线标准的,可按自付费用的5-20%救助。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临时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每年不超过1500元的救助。

以上三大类救助对象,因家庭或个人各种原因造成困难,确需超过相应类别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应报区政府审批,救助标准不能超过相应救助封顶线的3倍。

三、临时救助方式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救助,一般采取打卡直接发放,并履行签字手续。

四、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无论是否持有当地居住证,只要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时,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4.审批。属区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事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属区民政局审批的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按程序和权限予以批准,一次性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的,由区民政局审批,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报区政府批准。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特殊情形

1.委托审批。一次性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区民政局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协助调查。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区(县)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属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权限范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核审批手续。须经区民政局审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上报工作(不含公示期)。区民政局应当在15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

六、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

区财政局建立专项临时救助资金,资金来源为:

1.区、镇人民政府分别按户籍总人口每人每年一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2.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10—20%

3.从每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提取5%

4.从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中提取一部分资金;

5.向上级争取的补助资金。

(二)临时救助资金的支付

临时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提出支付计划,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

(三)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

城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临时救助资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能力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建设,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社会募捐、承接政府转介服务等方面积极作为。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等其他救助政策之间的衔接,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检查、公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并依法追回违规领取的救助金;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201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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