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 >其他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十二届区委常委会第191次会议、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6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市政府、区委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和区政府其他领导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出差(出访)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区政府实行AB角工作机制,副区长外出期间,原则上按AB角关系委托分管,特殊紧急情况下则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互为AB角的区政府领导应加强交流、沟通和协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区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区长报告。

八、区长代表区政府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区长或副区长代表区政府参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并报告工作,参加区政协及其常委会会议并通报工作。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区政协及其常委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九、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副区长在处理分管事务中涉及其他领导分管工作时,应主动通气协商,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紧急和突发事件按照分工负责、敢于负责的原则果断处理并及时向区长报告。

副区长按照分工,对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及廉政建设实行“一岗双责”。

十、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区政府要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加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结合重庆实际,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十三、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优化服务,着力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

十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出台配套政策、细化措施、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坚持以依法、科学、民主为原则,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审查及制定程序,加强公开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力度,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

十八、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适时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加强对不相适应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修订或废止等清理工作。

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规范性文件应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或部门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二十、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建立“专家库”“法律顾问库”等咨询议事人才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

二十二、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重大规划、贯彻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章制度、有关政府投资建设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三、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街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七、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二十八、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要求,凡涉及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审议前,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征求公众意见。

二十九、建立完善政策解读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由政策起草部门负责做好区政府及其部门政策解读工作,政策性文件与政策解读方案、政策解读材料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三十、建立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遵循“谁起草、谁履职、谁办理、谁答辩、谁应诉”原则,由起草部门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接受办理、答辩举证、出庭应诉等工作。

三十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处重要的群众来信,坚持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加强督查考核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重点工作安排,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实现区政府年度和届内工作目标任务。

三十八、区政府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积极主动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政务信息。

三十九、区政府各部门要抓好上级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视情况开展跟踪督办。对区政府常务会议定事项督查落实情况每季度向区政府书面报告、每半年向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报告。

四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机制抓好分管工作、牵头工作、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强督促检查结果运用,保障政令畅通。

四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工作考核按照全区考核工作要求,通过年度考核体现。年度考核要加强市对区考核任务分解和结果运用。

四十二、年度考核指标由全区统一设定,区政府各部门凡需新增纳入年度考核的内容,必须按规定程序提请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特别紧急的,应向区政府督查办、区考核办提出申请,区政府督查办、区考核办初审后,征求区政府分管领导意见,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

四十三、区政府各部门的年度考核由被考核单位自查、职能部门审核、考核工作组会议初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等程序后,公布考核结果和兑现奖惩。

四十四、专项考核原则上应为市对区考核任务或全区当前的重点难点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设立专项考核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被确定为专项考核项目后,牵头单位须制定专项考核办法,并统筹负责考核相关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须提请该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视情况提交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并报区考核办备案。

四十五、除年度考核外,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府重要阶段性工作,确因工作推动需要需进行专项工作激励的,牵头单位应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该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激励办法和结果审定参照专项考核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章规范会议管理

四十六、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七、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和区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决议和决定;

(二)决定和部署涉及全局的区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遇重要或紧急情况可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相关领导,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区政府法律顾问、区政府特邀监察员列席会议。

四十八、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及区人武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传达和研究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

(三)审议向市政府和区委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区政府机构设置、人事任免、人员管理、考核奖惩等有关事项;

(六)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部署,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组织开展讲座学习;

(七)通报和研究区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遇重要或紧急情况可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区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以及区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各1名领导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与议题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九、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区政府工作中事关重大、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某一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定期召开。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固定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与议题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十、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主持召开,根据需要可委托其他区领导或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主持召开,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五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由区政府领导审核报区长审签后提出,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综合平衡后报区长确定。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或委托其他领导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签发,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予以公开报道。

五十二、副区长和区政府其他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向区长请假。因故不能按要求参加区政府会议的部门和单位,应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报区长批准。

五十三、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及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区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要按照区委区政府进一步改进文风会风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要大力精简全区性会议,并尽量压缩会议规模和时间,提高会议效率。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工作会议。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章严格公文审批

五十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区政府领导交办的个别具体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须事前主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五十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行文程序和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五十六、公文审签:

(一)下列公文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区政府党组报送区委的请示、报告,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向区政协通报重大情况的公文,下发的涉及全局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公文,人事任免文件,其他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

(二)区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经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区政府领导核报区长签发。

(三)除应由区长签发以外的区政府公文,属于一位区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由该领导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区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区政府领导会签后,由区长或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区政府向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他区县政府请求批准事项或商洽工作的公文,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报区长签发。

(四)执行国务院、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意见,关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关于区政府自身建设的相关意见、学习计划和工作规划,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请示事项的批复,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人事任免、行政处分事项及遵循上位原则需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相关文件以区政府名义发文;贯彻国务院、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重要会议精神的任务分解、工作方案、工作安排,关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专项性或阶段性工作方案和工作安排,转发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文件,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工作联系情况等相关通知,涉及区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部署、总结及遵循上位原则需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相关文件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五)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长签发。

区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市级部门办公室和其他区县政府办公室商洽工作的公文,以及回复有关事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内容的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事务性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六)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公文代拟稿按拟稿部门起草、送签,区政府办公室登记、审核,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领导签发的程序办理。

(七)党政联合行文,按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精简、务实、管用原则,加强发文管理,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提高发文质量。

五十八、公文报送、审批签发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各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文风会风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请示和报告制度

五十九、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报告事项:

(一)需市政府直接或市政府出面协调解决,或市政府安排市级部门解决的重大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资金安排及其它事项;

(二)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重大活动;

(三)需以市政府名义对接市外省市或地区的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活动;

(四)需以市政府名义衔接国家部委的有关活动或工作;

(五)向市政府报告事项按照区委区政府《落实情况报告制度(试行)》规定执行。

六十、区政府向区委请示报告事项:

(一)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战略任务、战略重点及全局性生产力布局;

(二)全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年度经济工作目标、改革开放重点任务、重点建设项目及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三)具有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重大调整;

(五)区政府各部门的建立、撤销、合并及行政编制的增减;

(六)按规定需提交审定的其它事项。

六十一、需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向区政协通报的工作,须经区长审定后报送。

六十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请示报告。

第十二章财经审批制度

六十三、预算资金审批。对已确定具体项目的预算资金由区财政局审核拨付。对未确定具体项目的本级预算资金,每年6月30日前由各主管单位提出具体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区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批;对未确定具体项目的上级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在30日内将预算安排至各主管单位,各主管单位在收到预算后30日内提出具体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区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六十四、预算资金追加审批。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组织公开评审提出意见后,单笔金额100万元及以下的,报分管副区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批;100万元以上、400万元及以下的,由分管副区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批;4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及以下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3000万元以上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每半年以区政府名义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资金追加审批使用情况。

六十五、国有资产管理审批。分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审批。

(一)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性房产对外出租审批:单笔金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区财政局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财政局审核,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批;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下的经营性房产对外出租,由区财政局审核,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批;5000平方米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房产对外出租审批: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企业集体研究决定;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及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区国资委审批;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国资委审核,报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批;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及以下的,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批;500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产对外出租,由企业集体研究决定;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报区国资委审批;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报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批10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及以下的,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批;20000平方米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区属国有企业整体出售,及因国有股权转让使区属国有资本不再拥有绝对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或使国有股本占总股本比重低于三分之一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四)严格国有土地及区属国有储备土地出租审批管理。出租土地用于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的事项,按照招商引资工作程序审定;出租土地用于重点项目建设临时使用的事项,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区属国有企业对外股权投资事项以及单笔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对外固定资产投资事项,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单笔金额1亿元及以上的对外固定资产投资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六十六、债务管理审批。政府债务在市政府核定的限额内举借和使用,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按预算资金管理。区属国有企业融资事项(包括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提供融资担保),由区国资委会同区财政局初核后,根据融资综合成本和融资金额实施分类审核。综合成本等于或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事项,单笔融资10亿元及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批;单笔融资10亿元以上、20亿元及以下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单笔融资20亿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综合成本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但上浮低于20%的事项,单笔融资5亿元及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批;单笔融资5亿元以上、10亿元及以下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单笔融资10亿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综合成本较银行同期利率上浮超过20%及以上的事项,单笔融资5亿元及以下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单笔融资5亿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三章政务值班制度

六十七、政务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和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循环轮流带班制度。区政府值班工作实行月度安排,全年循环轮流。带班领导带班期间不得外出,手机应24小时保持畅通。

六十八、正常工作期间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值班工作人员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报告,并按照领导指示及时处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社会关注度高、敏感区域的一般突发事件),向区长、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向区长、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尽快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六十九、非正常工作期间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值班工作人员向区政府带班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带班领导报告,并按照领导指示及时处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社会关注度高、敏感区域的一般突发事件),向区长、区政府带班领导、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带班领导、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报告,区政府带班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带班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向区长、区政府带班领导、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带班领导、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报告,区政府带班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带班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区长、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尽快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七十、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政府相关领导及部门报告反馈,并按要求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第十四章工作纪律

七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七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七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和区政府党组成员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同意,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

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离渝外出,应提前3向区政府请假并明确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

七十四、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七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五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市委七项要求、区委二十条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规定,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控制考核评比表彰和议事协调机构设置。

七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八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带头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及时把学习成果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八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尊重群众和基层的首创精神,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效于民,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区政府领导每年要深入镇街、深入企业、深入群众开展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

八十二、除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区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一般纪念性、礼仪性活动及商业性应酬活动。区政府领导出访及出席外事活动,按外事有关规定办理。区政府领导参加会议、活动等的宣传报道,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新闻价值及社会效果、精简务实的原则,从严掌握。

第十六章附则

八十三、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属国有企业适用本规则。

八十四、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九龙坡府发〔2017〕3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