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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已于2023529日经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202366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决策质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市政府《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45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规定。

第五条 区政府行政负责人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政府行政负责人决策。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区司法局、区政府办公室等单位,政府决策咨询专家以及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等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二章决策目录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依法作出的决策:

(一)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以及其他方面重要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决策承办单位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作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政府的管理权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

第十条  区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管理制度。

区政府办公室是本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制定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第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编制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度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在组织编制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前,应当向决策承办单位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区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时限和要求,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

区政府行政负责人提出的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直接列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草案。

第十四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向区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书面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将相关决策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应当交决策事项的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决策事项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区政府指定。

区政府交有关部门对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明确完成时限。承担研究论证的部门应当对决策事项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对各单位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统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草案;根据需要可以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司法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区政府相关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可以要求决策事项主管部门补充申报或者将相关决策事项直接列入拟订的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草案。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

(三)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时间安排;

(四)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拟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草案后,应当报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阅。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提出修改意见的,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研究。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草案应当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按程序报区委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决策实施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听取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意见,全面、准确掌握决策相关信息,形成决策调研报告,拟订决策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拟订2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的,经研究论证后报区政府审定,并报区委同意。

第三章公众参与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但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事项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决策草案有较大分歧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公开举行听证的,同时适用《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理由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告知等形式反馈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应当在区政府网站设置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栏,集中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草案以及意见建议的采纳反馈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专家论证

第二十八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风险可控性等进行论证。

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库,实行动态管理。

区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咨询库的专家遴选、考核和退出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主管行业特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库,广泛吸收各专业领域的专家。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选择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库中的专家,也可以自行选择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和代表性的专家。要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

第三十一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工作规则,公正、客观、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涉密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论证所需的材料;不得影响参与论证的专家独立开展论证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专家本人签名确认。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反馈论证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理由。

第五章风险评估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对可能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的决策草案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九龙坡区社会稳定评估实施办法》(九龙坡委办发〔201812号)等文件执行。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

第三十五条  风险评估应当制作书面评估报告,说明风险可能存在的具体情形、依据以及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风险评估结论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论调整决策草案或者采取防范、降低风险的措施。区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行两级审查机制。

决策草案应当先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请本单位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决策草案提交区政府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区司法局对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四)决策依据适用是否正确;

(五)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决策草案未经两级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进行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区政府讨论。

第三十九条  决策事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四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说明中应当包括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情况;

(二)经过公众参与的,提交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

(三)经过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的,提交相关论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

(四)经过风险评估的,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区司法局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有关单位协助审查。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司法局可以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第四十一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和完善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四十二条  决策草案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以及区司法局作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应当提供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材料。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前款材料之后按规定程序提请区政府行政负责人安排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认为暂不能提交审议的,应当退回决策承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区政府行政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区政府行政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区政府行政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四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应当通过区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在本区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区政府或者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八章决策监督和决策后评估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开展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区审计局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督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督查。

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区政府督查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的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的,区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研究处理。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推动、指导、协调和监督。

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对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多个执行单位,难以确定执行主办单位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同意后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向区政府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后评估;

(五)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五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通过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调研、座谈研究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评估单位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执行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评估工作组;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代表等参加。评估工作组承担制订方案、组织调研、形成报告等具体评估工作。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与时间安排,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调查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基本情况;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四)社会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满意度;

(五)是否达到重大行政决策目标和预期效果;

(六)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结论;

(七)区政府或者评估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

区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其中,决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区政府作出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五十六条  评估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承担了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不得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纳入区政府年度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应当做好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区司法局应当配合区政府办公室做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第五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前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材料;

(二)公众参与程序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征求社会公众、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的材料,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意见的材料;意见收集及研究采纳情况材料;

(三)专家论证程序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专家署名或者受委托机构盖章的论证意见书或论证报告,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材料;

(四)风险评估程序相关材料,主要包括风险评估报告;

(五)决策承办单位内设法制科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记录;

(七)区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决策承办单位报请区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草案和起草说明;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30日内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归档,迳送区司法局。

第六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集体讨论上会材料、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以及决策执行督查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六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决策执行情况报告、决策执行后评估报告等全过程相关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任务后,应于30内将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送区政府办公室归档,迳送区司法局。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办法,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四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五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协助机制,区政府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重大行政决策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第十一章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渝府办发〔2021145号)执行。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6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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