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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十三届区委常委会第83次会议、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8

(此文有删减)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制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传染病疫情的严重危害,指导和规范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1.2工作原则

1.2.1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传染病防治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传染病疫情在本区的传播和蔓延。

1.2.2依法防控为有效切断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隐性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依法实行隔离治疗,对隐性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1.2.3及时处置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要坚持“早、小、严、实”的方针,对隐性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同时,对隐性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认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1.2.4属地管理传染病疫情的监督监测、预防控制、疫情分析预报、疫情报告、医疗救治、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相关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各单位和全体公民必须服从统一指挥。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范围内发生的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疫情,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其它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公众健康严重危害的传染病疫情。

1.5 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我区范围内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处置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卫生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在组织指挥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的应急状态时,在区卫生健康委设立九龙坡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

2.2应急联动

在区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下,区级相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统一领导,建立信息、应急资源共享平台,建立部门联动、区域联动、上下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实现救援力量合理调度,达到对传染病疫情监测、报警的反应灵敏,应急处置事件的快速高效,有效控制事件造成的危害。

3监测、评估、预防、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1.1 全区建立统一的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监测体系,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

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开展监测的其他传染病,以及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区农业农村等部门,针对预防本行业、本领域所涉及的传染病开展行业、领域内日常监测。

3.1.3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日常监测信息集成和共享,部署开展应急监测,加强对日常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3.2 风险评估

区指挥部建立全区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风险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害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针对风险点,进行分级分类网络舆情风险评估,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网络舆情应急预案,完善共享机制,及时管控和化解风险。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传染病疫情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3.3.2 预警发布

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以及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一级(红色)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市政府并由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发布;涉及跨区的三级(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报经市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按相关要求发布。

3.3.3 预警调整与解除

有事实证明可能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的危害因素、影响范围变化或消除,认定可进行预警调整的其他情形,及时对外发布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通知,并调整或解除预警应对措施。

3.4报告

3.4.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2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客观、真实报送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缓报、谎报、瞒报、漏报。

3.4.3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生单位、动物防疫机构、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学校校长或托幼机构主要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4.1.1 分级负责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由区政府成立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由区政府成立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并接受市卫生健康委给予业务指导。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将在国家、重庆市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落实属地责任,并接受国家、重庆市卫生健康委业务指导。

4.1.2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原则上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启动一级响应,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启动二级响应,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启动三级响应,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启动四级响应。当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发生初期级别尚不明确或发展趋势不明时,可结合专家研判意见和防控工作需要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应急响应级别可适时调整。

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或调整,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请区政府批准由区指挥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对外发布,并实施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需要启动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需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政府指定部门对外发布,并实施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具体分级响应启动、调整条件及响应措施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4.1.3 分区响应

在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中,根据区域风险等级和防控工作实际情况,区指挥部可采取不同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区分级分类,科学防控、精准施策、有效应对。

4.2 先期处置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要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标明区域,封锁场所,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疏散、撤离、安置相关人员,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区政府及其部门快速派出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和控制,组织就近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救治病人,并加强个人防护。

4.3 扩大应急

根据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类型、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以及后果,结合可动员的应急能力和预期效果,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分区响应”原则,开展扩大响应处置。

4.4 响应终止

响应终止应同时满足: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最后1例相关病例经过最长潜伏期后再无新病例出现;多数病人治愈出院,危重病人病情基本稳定。

4.5 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或区卫生健康委按事件等级根据区政府统一要求和市卫生健康委的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5后期处理

5.1总结评估

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5.2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应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突发传染病疫情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发放补助。

5.3征用及劳务补偿

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应急准备

(按照卫生专项应急预案)。

7预案管理

7.1预案体系与衔接

7.1.1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预案和工作实际,制定应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的本部门(行业、领域)的应急预案,或将应对相关内容编入本部门(行业、领域)的应急预案中。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7.1.2 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细化编制应对处置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具体工作方案,作为本单位工作指南。

7.1.3 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预案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可以为指挥现场或执行具体任务制定行动方案,明确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7.2 预案评估与修

区指挥部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本预案原则上每5年评估一次,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预案变化适时修订。根据突发传染病疫情的趋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补充、修订和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8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九龙坡府办发〔2016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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