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065M/2024-00003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府办发〔2023〕99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7
- [ 发布日期 ]
- 2024-01-05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十三届区委常委会第83次会议、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此文有删减)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预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制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严重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工作原则
当发生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响应,调查与控制并举,分工合作、联防联控,信息互通、及时发布的原则,立即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控制疾病蔓延扩大、减少死亡、尽快查明病原和切断传播途径。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在一定时间、局部区域集中出现数量较多、症状及体征相同或相似、且致病因素尚未查清或不明、严重影响公众身体健康的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
1.5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我区范围内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处置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卫生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在组织指挥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状态时,在区卫生健康委设立九龙坡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
2.2 应急联动
在区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下,区级相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统一领导,建立信息、应急资源共享平台,建立部门联动、区域联动、上下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实现应急救援力量合理调度,从而达到对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监测、报警的反应灵敏,应急处置事件的快速高效,有效控制事件造成的危害。
3监测、报告与预警
3.1监测
3.1.1 全区统一建立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监测体系,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
3.1.2 监测内容: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性生物制品使用后不良反应情况,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开展监测的内容。
3.1.3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日常监测信息集成和共享,部署开展应急监测,加强对日常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3.2报告
3.2.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2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客观、真实报送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信息,不得缓报、谎报、瞒报、漏报。
3.2.3报告单位和个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监测机构、发生单位、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动物防疫机构、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学校校长或托幼机构主要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划分为一般(IV 级)、较大(III 级)、重大(II 级)和特别重大(I 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3.3.2 预警发布
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以及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一级(红色)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市政府并由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发布;涉及跨区的三级(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报经市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按相关要求发布。
3.3.3 预警调整与解除
有事实证明可能发生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危害因素、影响范围变化或消除,认定可进行预警调整的其他情形,及时对外发布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通知,并调整或解除预警应对措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1)一般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由区政府成立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
较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由区政府成立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并接受市卫生健康委给予业务指导。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将在重庆市、国家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落实属地责任,并接受重庆市、国家卫生健康委业务指导。
(2)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原则上特别重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启动一级响应,重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启动二级响应,较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启动三级响应,一般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启动四级响应。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应急响应级别可适时调整。
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或调整,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请区政府批准由区指挥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对外发布,并实施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需要启动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需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政府指定部门对外发布,并实施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具体分级响应启动、调整条件及响应措施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4.2响应程序
4.2.1基本响应
当确认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属于我区负责处置的级别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先期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按照专项预案职责分工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严格按照“救险先救人”的原则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做好事件先期处置工作,有效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在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时,区政府立即启动预案,开展先期指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并迅速上报市政府和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待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扩大响应
当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类型、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以及后果,结合可动员的应急能力和预期效果,开展扩大响应处置。
4.3响应终止
响应终止应同时满足: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最后1例相关病例经过最长潜伏期后再无新病例出现;多数病人治愈出院,危重病人病情基本稳定。
4.4 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或区卫生健康委按事件等级根据区政府统一要求和市卫生健康委的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4.5新闻报道
按照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尺度,防止产生负面效应而影响整个救治工作,严格把关的原则。
5后期处理
5.1总结评估
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5.2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应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发放补助。
5.3征用及劳务补偿
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应急准备
(按照卫生专项应急预案)。
7预案管理
(按照卫生专项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一般指发病3例及以上。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预案》(九龙坡府办发〔2016〕2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预案》政策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