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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3110N/2021-00117 [ 发文字号 ] 九财投处〔2021〕6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九财投处〔2021〕6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拓石印章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作文

联系方式:13*******42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桃花溪街B24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购项目经办人:尹贻琳

联系方式:023-68032019

采购代理机构: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采购项目经办人:唐肖竹

联系方式:023-68788702

地址: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191-1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需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项目(编号:21C00034)。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

采购人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代理机构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在“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需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项目(编号:21C00034)”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评标过程未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引用了不合标准的基准价,致使投诉人重庆拓石印章制作有限公司的综合评分被拉低,以低于中标企业近乎50%的价格而未能中标(拓石投标价为138/套,总价193.20万元,威鹏投标价为275/套,总价385万元)。此次招标文件在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评标标准的解释说明中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排名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中标候选人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一位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投诉人于2021330日就上述质疑事项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了质疑函,并于202148日进行了书面答复,采购人认为质疑人的质疑不成立,不支持诉求。投诉人逐行使投诉权向贵部门投诉相关情况。

事实依据:第一,对本次招标评标基准价的投诉。合格入围的企业中,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悦刻章有限公司报出的投标价为58/套,招标所用每套的材料成本为56元,58/套的政府采购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拉低了其他符合标准供应商的综合分值,致使排序错误,进而导致招标结果错误。第二,本次招标文件中,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评标标准中  商务部分对业绩赋值15分,评分描述“201811日至今,投标人完成过与本项目同类业绩的,提供一个得3分,本项目最多得15分,未提供不得分”。九龙坡区20206月第一次采购招标的方式进行集中采购,对于刻章行业来说,大家都具备相关资质,却对未参与政府采购服务业务活动的企业是不公平的。第三,重庆威鹏印章有限公司是重庆印章协会会长单位,重庆中秋国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重庆印章协会秘书长单位,两公司能够参与重庆市各个区的同类型的招投标工作,其他同类型公司均只能参与所属区县的招投标工作,两公司凭借其强大的市场占有率可取得评标标准的巨大优势,这两家公司可以凭借评审因素中疑似“量身定做”的业绩因素取得中标资格。

诉求:请求贵部门依法纠正中标结果的错误,重新依照合法合理的标准重新评标。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1427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21C00034)招标文件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二、评标方法明确要求“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中投标报价(30%)部分的评分标准规定:有效的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得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前述规定也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经查询该项目评标资料,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评标方法进行评标,且原评标委员会再次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名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没有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价,所以评审合理”。现有证据证明,该项目评审中采用的评标基准价为有效的投标报价。投诉人的有关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该项目投招标文件中业绩、分值15分设置是否公平问题,供应商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及招标文件中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经核实,该项目招标文件于202133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投诉人于2021331日向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质疑时针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事项,已超过对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法定质疑期限。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人针对招标文件业绩分设置问题的投诉内容,我局不予处理。

七、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1519

九财投处〔2021〕6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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