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110N/2021-00118 | [ 发文字号 ] | 九财投处〔2021〕7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采购与招标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5-19 | [ 发布日期 ] | 2021-05-19 |
九财投处〔2021〕7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高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琴
授权代表:罗霞
联系方式:17*******68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19层自编号-6号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购项目经办人:尹贻琳
联系方式:023-68032019
采购代理机构: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采购项目经办人:唐肖竹
联系方式:023-68788702
地址: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1号9幢1-1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需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项目(编号:21C00034)。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关于重庆威鹏印章有限公司和重庆中秋•国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两供应商涉嫌串标或联合体投标,应属于无效投标的质疑事项,被投诉人避重就轻,仅以两相关供应商目前的工商信息显示结果就驳回了投诉人的质疑,而完全忽略了两相关供应商发展历程中“亲密无间”的关系。
投诉事项2:关于采购人在采购公告发布前未进行采购需求论证,采购程序违法的质疑事项,被投诉人轻描淡写答复“并不是所有的采购项目都必须进行采购需求论证,且投诉人引用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并不使用于九龙坡区的政府采购项目”,被投诉人并没有针对印章刻制项目的特点和现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是一言以概之。
投诉事项3:关于投诉人基本资格条件以及《招标文件》中的评分办法设置不合理的质疑事项,被投诉人的答复极不负责任。
诉求:
恳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查证,然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分情况作出处理。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21C00034)招标文件进行了调查研究,同时对相关供应商进行了询问,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在该项目采购时,重庆威鹏印章有限公司股东为刘源和刘鹏,重庆庆中秋•国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为陈海涛和杨必武,两公司不属于上述之规定之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情形。同时,分别对两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两公司为同一个经营实体,也无法证明两公司串通投标。
针对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应当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在采购公告发布前的采购需求论证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所针对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我局在本投诉处理决定中不对投诉事项2进行处理。
针对投诉事项3: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内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及招标文件中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
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于2021年3月3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投诉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质疑时针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事项,已超过对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法定质疑期限。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人针对招标文件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及评分办法设置不合理问题的投诉内容,我局不予处理。
七、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