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3828946/2025-00033 | [ 发文字号 ] | 九卫放罚〔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14 | [ 发布日期 ] | 2025-01-14 |
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重庆九龙坡小白牙清文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清文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新胜一村6号二层8号、10号、6栋第2层5号、6号、7号、9号
2024年9月3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李胜(执法证号码:22000722042)、刘士嘉(执法证号码:22000722026)接群众投诉对被处罚人重庆九龙坡小白牙清文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进行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被处罚人存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行为。随后,对被处罚人的有关人员依法进行询问并收集相关证据,发现被处罚人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超过4个月。本机关遂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被处罚人重庆九龙坡小白牙清文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相关证据:
证据组一:重庆九龙坡小白牙清文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周清文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证据组二:负责人龚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其他资料、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音视频光盘,以上证据证明被处罚人存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
2025年1月6日,本机关向被处罚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书面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重庆九龙坡小白牙清文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3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SO01C(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3个月以上的,警告,并处超过2000元至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九龙坡西郊支行(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29号附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