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3-00088 | [ 发文字号 ] | (九)应急罚〔2023〕执二 216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12 | [ 发布日期 ] | 2023-12-12 |
重庆市巨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未对粉尘清扫进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九 )应急罚〔2023〕执二216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巨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中梁村四社 邮政编码:4000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 职务: / 联系电话: 135********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0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未对粉尘清扫进行记录、生产现场 木粉尘积尘严重。通过调查询问确定你公司未建立粉尘清扫制度,未对粉尘清扫进行记录,生产现场木粉尘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工作证明2份、任命书1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账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 12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