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6-0002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2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2 |
叶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九 )应急罚〔2026〕执一03 号
被处罚人: 叶某 性别: 男 年龄: 52 联系电话: 151******** 身份证号码: 510225197403****** 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村*组*号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本机关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对你在九龙坡区西彭镇永平路6号西城物流园三区12号库房内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将危险化学品柴油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在九龙坡区西彭镇永平路6号西城物流园三区12号库房内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总量约1000升。)以上事实有 相关书证(物业租赁合同等)、询问笔录2份、勘验(检查)笔录1份、抽样取证记录1份、检验报告(编号:2026-03SH040117)1份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 ,应当 给予你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51条A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大写: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账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 )/通过 二维码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