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超包装有限公司未如实落实粉尘清扫制度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瑞超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协兴村3号 邮政编码:4000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职务:法人联系电话:189*****550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检查记录 1 份、身份证复印件 2 份、工作证明 1
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委托书 1 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账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07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