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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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华岩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华岩府〔2026〕24号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

经华岩镇2026年3月9日第7次党委会及第6次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华岩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华岩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镇、村(社区)工程项目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工程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渝财规〔2023〕10号)、《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九龙坡府发〔202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使用镇、村(社区)的财政资金及社区代管物业公司的国有资金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成立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兼任,副组长分别由镇人大主席和分管基层治理指挥中心、党的建设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民生服务办公室、平安法治办公室的领导兼任,由经济发展办公室、民生服务办公室、平安法治办公室为工程项目工作组固定成员单位,其他业务科室为相关成员单位,党的建设办公室(民主政治岗、纪检监察岗)为工程项目监督组。下设工程项目工作办公室于经济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指导各科室、村(社区)按照本办法开展工程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办主任由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人兼任。项目办、工程项目监督组、相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涉及用地项目,需经经济发展办公室核实土地属性,符合条件方可启动建设;

(三)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经费来源基本确定。

第五条 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牵头科室、村(社区)申报计划,填写《华岩镇工程项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报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实施。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牵头科室、村(社区)申报计划,填写《华岩镇工程项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报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提交政府办公会、党委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研究通过后,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实施。

第六条 限额以上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含)万元以上的,由牵头科室申报计划,填写《华岩镇工程项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报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再提交政府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实施,其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按区政府公开招标程序实施。

 

第三章 项目发包管理

 

第七条 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由牵头科室、村(社区)通过重庆市九龙坡区小额采购数智服务平台确定施工单位,具体程序为:制定网上竞采文件→网上竞采文件审查→发布网上竞采公告→组织竞采、开标、评标→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发布中标通知书。

投标单位间法人或股东不能互为关联人。

项目竞采监督工作由牵头科室、村(社区)自行负责,对项目竞采过程进行监督。

项目竞采评审工作由牵头科室、村(社区)自行负责,对项目竞采进行评审。

第一次竞采,竞采截止后,若递交竞选文件的单位不足三家或经资格评审符合条件的单位不足三家,则重新组织竞采。流标三次后,由牵头科室提交政府办公会审议实施。

项目竞采流程完成后,由牵头科室、村(社区)做好项目登记及资料整理。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原则上聘请采购代理单位通过重庆市九龙坡区小额采购数智服务平台。具体程序为:聘请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网上竞采文件→网上竞采文件审查→发布网上竞采公告→组织竞采、开标、评标→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发布中标通知书。

投标单位间法人或股东不能互为关联人。

项目竞采监督工作由工程项目监督组负责,对项目竞采过程进行监督。

项目竞采评标工作由项目牵头科室负责,评标小组由牵头科室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产生,根据发包人编制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第一次竞采,竞采截止后,若递交竞选文件的单位不足三家或经资格评审符合条件的单位不足三家,则重新组织竞采。流标三次后,由牵头科室提交政府办公会、党委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议实施。

项目竞采流程完成后,由采购代理单位做好项目登记及资料整理,并及时移交牵头科室由牵头科室、村(社区)做好项目登记及资料整理。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由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财政管理岗)向区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按区财政局批复的采购方式,由镇采购办委托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或者其他代理机构采购。具体程序为:聘请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网上竞采文件→网上竞采文件审查→发布网上竞采公告→组织竞采、开标、评标→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发布中标通知书。

投标单位间法人或股东不能互为关联人。

项目竞采监督工作由工程项目监督组负责,对项目竞采过程进行监督。

项目竞采评标工作由项目牵头科室负责,评标小组由牵头科室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产生,根据发包人编制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第一次竞采,竞采截止后,若递交竞选文件的单位不足三家或经资格评审符合条件的单位不足三家,则重新组织竞采。流标三次后,由牵头科室提交政府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实施。

项目竞采流程完成后,由采购代理单位做好项目登记及资料整理,并及时移交牵头科室由牵头科室、村(社区)做好项目登记及资料整理。

第八条 限额以上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聘请招标代理单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招标,具体程序为:聘请招标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审查→发布招标公告→组织竞采、开标、评标→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发布中标通知书。

投标单位间法人或股东不能互为关联人。

具体要求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执行。

项目招投标流程完成后,由招标代理单位做好项目登记及资料整理,并及时移交牵头科室。

第九条 对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限额以上项目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下项目需由牵头科室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交镇党委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政府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和违规直接发包。牵头科室、村(社区)应采取公平、公正、公开方式选择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等,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工程资金要严格按工程预算、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实行分期支付,工程验收合格后,需要办理工程结算的项目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并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每个实施项目的科室管理人员相对固定,牵头科室对项目应执行全过程管理,原则上不得中途移交其他科室实施。

建设内容复杂,任务急、工期短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经镇党委会、政府办公会审议后,引入区属国有企业代建,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造价控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当由牵头科室、村(社区)聘请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预算控制价。

第十二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项目需提供预算编制报告,结算审核则由工程项目监督组出具审核意见。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提供预算编制报告、结算审核报告及工程监理合同,其结算审核由党的建设办公室(民主政治岗)聘请造价咨询单位内审并出具审核报告。

概算总投资(或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合同金额)100万元(含)以上,区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出资的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需报区财政局审核;结算内审结果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区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出资的政府投资项目,需报区财政局备案并由区财政局实施抽审,抽审比例不低于备案项目数量的30%。

第十三条 加强隐蔽工程管理,施工单位要做好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监理单位要到场监督,并提供实施隐蔽工程在场的相关影像资料。工程验收时,牵头科室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要加大对隐蔽工程质量和数量的检验力度,砼浇筑(沥青铺筑)面积大于50㎡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施钻芯取样验收,将隐蔽工程检测费用据实纳入项目管理费用报销。

第十四条 加强监理单位管理。包括以下工作内容:检查监理单位总监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是否与中标承诺和业务合同中明确的人员相一致,督促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开展质量和安全监理工作,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重大危险源和薄弱环节的重点监控;督促监理单位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检查监理日记、监理(工地)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材料的完整性;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月工程进度计划和月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审核,对结算审计的送审额进行把关;工程监理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技术要求、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遵循“集体研究、分级审批、先批后实施”的原则由牵头科室、村(社区)填写《华岩镇项目变更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工程单项变更增加(减少)金额未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10%(不含)的,且工程单项变更增加(减少)金额不超过3万元,由参建各方研究决定并报镇主要领导同意后纳入结算审核;工程单项变更增加(减少)金额未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10%(不含)的,且工程单项变更增加(减少)金额超过3万元,需经镇政府办公会(20万元及以上提交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纳入结算审核;工程单项变更增加(减少)金额超过施工合同总价10%(含)的,应立即暂停项目施工,并在第一时间提交政府办公会(20万元及以上提交党委会)研究,根据政府办公会(党委会)会议纪要文件精神实施。

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变更,项目投资除按第十五条完善镇变更程序后,还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工程单项变更增加(减少)金额100万元以内且工程单项变更增加(减少)金额未超过施工合同总价10%,并满足工程变更增加(减少)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应当由项目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在变更实施之前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后报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工程单项变更增加(减少)金额10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单项变更增加(减少)金额超过合同总价10%,并满足工程变更增加(减少)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在变更实施之前,由项目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后,将变更方案送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审批。工程变更增加(减少)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变更增加(减少)金额超过施工合同总价20%的,由项目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后,将变更方案送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完工后,应当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工作。所有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需由参建各方及工程项目监督组共同参加,验收需填写《华岩镇工程项目完工验收意见书》(见附件3)并签字及盖章。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结算审核初稿后,科室负责人召集项目负责人、监理、设计、施工、结算审核和所在村居等单位召开综合验收会,就项目建设的质量、合同主要条款及履行情况、监理履职情况、结算审核情况、是否上报区财政结算审核等情况逐一研判分析,如符合要求,与会单位同意后方可同意验收,办理正式结算。

牵头科室、村(社区)做好相关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完善后交指挥中心统一归档保存,并对提交资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牵头科室报送会议纪要、工程项目审批表、预算编制报告、竞采(招标)情况资料(含中选通知书)、施工合同、完工验收意见书、结算审核报告及发票等资料,并填报《华岩镇工程款支付审批表》(见附件4)按报销流程送领导审签后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应接受镇党的建设办公室(民主政治岗、纪检监察岗)的监督。

第十九条 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财政管理岗)依法对项目实施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镇政府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牵头科室、村(社区)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牵头科室、村(社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党委会、政府办公会研究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未依法签订合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增加(减少)建设内容的;

(四)违法批准增加建设资金的,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华岩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华岩府〔2025〕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华岩镇工程项目申报审批表

      2.华岩镇工程项目变更申报审批表

      3.华岩镇工程项目完工验收意见书

      4.华岩镇工程款支付审批表

 

 

附件1

 

 华岩镇工程项目申报审批表

 

项目名称

 

牵头岗位、村(社区)

 

资金估算

 

需求明细

1.项目名称、工程概况

2.投标人资格条件

3.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4.计价方式(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

5.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或最低评标价法)

6.付款方式

7.其他

    (表格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牵头岗位、村(社区)

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业务分管领导

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办

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财政管理岗

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

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华岩镇工程项目变更申报审批表

项目名称

批复投资
概算金额

(万元)

施工合同

总价金额

(万元)

变更理由及内容

增加(减少)投资额及占比

1. 预计增加(减少)投资额XXX元,占施工合同总价的XX%;
2. 是否超过批复投资概算或施工合同总价(未超概或超概XX%、未超过施工合同总价或超施工合同总价XX%)。

施工单位
意见

(签章)

监理单位
意见

(签章)

设计单位
意见

(签章)

牵头岗位、

村(社区)
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业务分管领导
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办
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
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党委会及政府办公会审议决定[工程单项变更增加(减少)金额超施工合同金额10%以上或者金额超3万元(含)以上]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华岩镇工程项目完工验收意见书

 

工程

名称

 

工程

地址

 

开工

日期

 

完工

日期

 

工程范围及内容

 

完工验收意见  

施工

单位

 

本工程合同所含工程范围的项目已于       日施工完毕,经自检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申请完工验收。         


签(章)字:                         

 

设计

单位

 

验收意见:       

 

签(章)字:                      

 

监理

单位

 

验收意见:        

签(章)字:                      

 

验收

部门

 

验收意见:        

签(章)字:                      

 

监督组

 

验收意见:        

签(章)字:                      

  

 

 

附件4

 

华岩镇工程款支付审批表

年  月  日

收款单位

工程名称

付款方式

转账

合同金额

大写

小写

结算金额

大写

小写

已支付金额

大写     

小写     

本次申请金额

大写 

小写

工程未支付金额

大写

小写

经办人意见

岗位负责人意见

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财务人员核实付款情况

财政管理岗负责人审签

财政分管领导审签

主要领导审签

备注:1.按合同进度付款只需经办人、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财务人员及财政办负责人签字;     

      2.如有与合同支付时间和金额不一致的情况,需财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付款; 

      3.此表中的经办人意见须手写写明此次为第几次付款,此次付款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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