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华岩镇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华岩府〔2026〕62号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
经华岩镇人民政府2026年第20次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华岩镇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华岩镇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岩镇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房行为和审批程序,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2024〕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九龙坡农委〔2020〕9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岩镇镇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等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成立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兼任,副组长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分管领导兼任,成员有九龙规划和自然资源所、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城镇建设岗和乡村振兴岗)、各村(村集体经济组织)。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乡村振兴岗),由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牵头负责农房建设审批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农房建设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安全实用的原则,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确保建设合法合规、有序推进。
第五条 责任分工:
1.村级组织。(1)负责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农户办理建房手续相关事宜;(2)负责指导建房申请农户填写申请表和签署承诺书;(3)组织村民小组会议论证申请农户建房资格和建房位置,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4)对建房申请农户的基本情况和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
2.九龙规划和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拟建地块的规划符合性与用途管制要求,农房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协助镇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3.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制止,对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4.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城镇建设岗)。负责审查农房建设是否选用农房建设通用图集或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结构安全要求等;
5.镇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办公室。(1)负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经村民小组和村级组织审核公示,并取得村级组织书面同意意见;(2)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建房资格,是否落实“一户一宅”政策等;(3)负责组织竣工验收;(4)负责建房资料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六条 申请人需为华岩镇镇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第七条 申请的情形:
1.需要新建住宅无宅基地,或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2.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进行住房迁建的;
3.因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拆迁原住房进行异地迁建的;
4.政府引导的扶贫性搬迁或新农村建设,需要进行异地迁建的;
5.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农村村民住宅,因保护需要被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纳入统一管理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
第八条 不予批准情形:
1.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或超过本市规定限额标准的;
2.年龄未满18周岁单独申请建房的;
3.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将原宅基地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的;
5.对原住房应拆未拆、所占宅基地未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
6.原住宅已实施征收并已对房主实施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予批准宅基地的。
第九条 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作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并提交承诺书(附件2);没有设村民小组的,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以下称村级组织)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宅基地使用证明(如有)等材料。
2.村民小组讨论公示:村民小组在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在本小组范围内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张榜公示7日(附件4),并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附件5);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的申请书、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复印件)、签署明确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等材料送交村级组织审查。没有设村民小组、申请人直接向村级组织申请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级组织范围内公示7日。
3.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审查通过的,在《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上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书、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复印件)、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等材料送交镇政府。
4.联审联办: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实地踏勘;九龙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审查拟建地块的规划符合性与用途管制要求,农房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村庄规划;镇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经村民小组和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城镇建设岗)审查是否选用农房建设通用图集或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结构安全要求等。以上环节同时进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6)上签署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镇政府。
5.审核发证:审核通过后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不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时间)内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7)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8)(发放时申请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审查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资料备案:镇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办公室建立华岩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备案台账(附件10),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
7.开工查验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办公室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完成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后,镇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办公室和属地村级组织及时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8.施工过程到场:农户在建房施工过程中,镇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九龙规划和自然资源所、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城镇建设岗)和属地村级组织联合在每层农房封顶前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要求用地建房,依法查处安全、建设、用地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填写《华岩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施工过程检查表》(附件11)。
9.竣工验收:
(1)农村住房建设完工后,申请人应向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2)镇政府收到申请后,由镇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九龙规划和自然资源所、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城镇建设岗)、村级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3)验收内容包括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
(4)验收后,出具《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12)。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条 宅基地面积标准:
1.新建或异址迁建。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九龙坡农委﹝2020﹞93号),本镇域内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属于异址迁建的,应拆除原房屋,注销原权证;
2.原址扩建。原房屋人均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确需原址扩建的,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批。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不得超出规定的宅基地标准和建筑面积标准;
3.原址翻建。原房屋确需原址翻建的,镇政府按照改建报批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审批面积不得超过第十条第1项要求和原房屋房地产权证登记合法确认面积,并有效加强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设计要求:
根据渝建〔2024〕11号、渝规资规范〔2024〕8号等有关规定,农村住房建设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农村住房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建筑地面以上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2米。
2.村民建设2层(含)以上或跨度6米(含)以上的住房,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经过结构安全专项审查),或者选用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房建设图集;
3.村民建设1层且跨度6米以下的住房,鼓励委托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或具有执业资格的个人设计,或选用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房建设图集;
4.设计图纸应明晰基本的抗震构造要求,明确基础形式,设置圈梁、构造柱、门窗过梁等构造措施,提出围护结构、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措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十二条 施工要求:
根据渝建〔2024〕11号等有关规定,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村民建设限额以上的住房,应办理施工许可证。村民建设限额以下的住房,应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具备专业能力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开工前由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填写《重庆市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备案表》(附件9),报镇政府备案。村民在住房建设开工前,应与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鼓励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2.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应严格按照选用的图纸、相关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建房村民、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对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建设监管
第十三条 农村住房产权人为住房质量安全管理以及其建房形成的房前屋后边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房安全管理、建房形成的房前屋后边坡支护措施落实等首要责任。农村住房使用、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的单位(个人)为住房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产权人(使用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前,应签订《农村住房新建(改建、扩建)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3),自觉遵守质量安全要求,主动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建设质量合格、使用安全的农村住房,采取措施确保建房形成的房前屋后边坡安全。
第十四条 按照“属地属事管理”的原则,各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作为农房建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建房施工开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农房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村级组织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和制止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法建设的处置:
1.按属地管理原则,各村级组织要加强农村宅基地批后日常巡查和监管,建立健全村、组共同监管机制。对巡查、群众举报等发现农房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批先建、批少建多、违规扩建加层,以及擅自改变位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处置,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将纳入各村的年终目标考核;
2.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有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华岩镇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华岩府〔2025〕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住房新建(改建、扩建)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4.华岩镇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公示
5.农村村民宅基地公示无异议证明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7.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8.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9.重庆市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备案表
10.华岩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备案表
11.华岩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施工过程检查表
12.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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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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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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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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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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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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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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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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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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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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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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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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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住房用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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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属设施(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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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附属用房用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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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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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坐标 |
东至: 南至: |
建房情形: 1.利用原宅基地建设 2.新申请宅基地建设 3.改变、扩大宅基地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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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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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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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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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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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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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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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组织意见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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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自愿按照批准的建筑施工图、外立面及屋顶风貌施工方案施工,或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通用图集建房;
4.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本人对承诺内容完全了解和明白,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住房新建(改建、扩建)质量安全责任
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拟在
区县(自治县)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社)新建(改建、扩建)一栋 层、高度 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类型(□砖混结构□框架结构□木结构□其他 )的住房。为确保自身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本人就落实住房新建(改建、扩建)质量安全管理责任郑重承诺:
一、依法依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等手续后开工建设,严格按照选用的图集(设计图纸)施工。
二、农村住房建筑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具备专业能力的乡村建设工匠承担,及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监督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建设行为和施工现场作业活动,督促其按设计图纸、合同要求施工,并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按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背合同约定行为予以制止,并按规定报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自觉接受周围群众的监督,如住房建设活动对毗邻住房居住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提前告知并妥善解决。
4.自觉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检查和指导,认真整改检查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
5.自觉做好住房使用期间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整治住房质量安全隐患;住房出现重大险情时,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和安全警示,并向村委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不擅自对已建成住房进行改扩建或改变其用途。
6.落实“一户一宅”要求,异地新建住房竣工验收之后,及时完成对原危旧住房的处置,确保“危房不住人”,并就因危旧房管理不当而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权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承诺书一式三份,村民、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保留一份。
附件4
华岩镇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公示
兹有 村 社村民 ,身份证号: ,系本村社集体组织经济成员。今申请宅基地一处(改建、扩建、新建或迁建)住宅,位于 ,占地面积 平方米,层数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经本村社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拨打监督电话:023-81391563(镇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公室),023-81391569(镇纪委)。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农村村民宅基地公示无异议证明
今有本村(社)村民 ,需申请新宅基地一处,我村(社)村民代表会议已讨论表决通过,并于 年 月 至 年 月 日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公示期间村民没有任何异议。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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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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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用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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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住房用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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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属设施(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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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附属用房用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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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坐标 |
东至: 南至: |
建设情形: 1.利用原宅基地建设 2.新申请宅基地建设 3.改变、扩大宅基地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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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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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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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承担农业农村事务的机构审核意见 |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经村民小组和村级组织审核公示,村民是否具备建房资格,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 (盖章) 经办人: 岗位负责人: 办公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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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承担规划自然资源事务的机构审核意见 |
(审查拟建地块的规划符合性与用途管制要求,农房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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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承担住房建设管理事务的机构审核意见 |
(审查是否选用农房建设通用图集或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盖章) 岗位负责人: 办公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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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部门 意见 |
(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管理职责的要及时征求相应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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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审核批准意见 |
同意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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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附件8

附图: 农宅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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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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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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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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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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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备案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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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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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名称 |
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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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能力水平 |
施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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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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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 |
□基础 □主体结构 □墙体等围护结构 □屋盖 □门窗□外墙装饰 □室内装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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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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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申请人。填写施工方负责人姓名。 | |||
附件10
华岩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单位:m、㎡、人、层填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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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村名 |
组名 |
申请户主姓名 |
家庭住址 |
家庭成员情况 |
建房 位置 |
宅基地面积 |
地类 |
建 房 类 型 |
建房情况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证号 |
审批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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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数量 |
成员姓名 |
住房建筑面积 |
建筑层数 |
建筑高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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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地类包括:①建设用地;②未利用地;③农用地(A 耕地、B 林地、C 草地、D 其它)。2.建房类型:①新建或易址迁建(A 新建;B 易址迁建);②原址扩建;③原址翻建。3.登记表中地类和建房类型栏分别按填表说明填编号。例如地类为农用地中的耕地,表中填编号“③A”。
分管领导(签字): 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
附件11
华岩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施工过程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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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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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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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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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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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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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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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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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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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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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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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1.是否按要求用地建房。 2.是否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3.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少建多、违规扩建加层以及擅自改变位置等违法违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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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意见 |
村级组织:
检查人: |
九龙规划和自然资源所:
检查人: |
镇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人:
城镇建设岗检查人; 乡村振兴岗检查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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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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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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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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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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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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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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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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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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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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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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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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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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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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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组织验收单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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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意见 |
九龙规划和自然资源所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镇城镇建设岗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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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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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办公室验收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岗位负责人: 办公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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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