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近日,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龙坡府发〔2026〕7号)(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决定》内容,现就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废止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市级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有关规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同时,结合全区政策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情况,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纳入清理范围,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次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原则,结合上位文件规定、政策适用情况等因素,重点清理不符合当前形势任务发展要求、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阶段性任务已完成且无需继续实施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方论证审查后,提请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公布。
二、主要内容
《决定》共废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9件,具体为:
1.《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4〕24号)
2.《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渔业养殖证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5〕217号)
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九龙坡府办发〔2015〕263号)
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九龙坡府发〔2016〕11号)
5.《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民政工作的意见》(九龙坡府发〔2019〕23号)
6.《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20〕12号)
7.《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农贸市场整治提升与长效管理工作方案》(九龙坡府办发〔2022〕42号)
8.《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九龙坡府发〔2023〕2号)
9.《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23〕92号)
三、废止理由及后续政策衔接
(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4〕24号)。该文件部分条款与现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不一致,应予废止。文件废止后,我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上述上位规定执行。
(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渔业养殖证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5〕217号)。该文件不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应予废止。文件废止后,我区渔业养殖相关活动按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实施。
(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九龙坡府办发〔2015〕263号)。该文件是我区2015年为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制定的政策,部分条款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最新要求不相适配,应予废止。
(四)《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九龙坡府发〔2016〕11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20〕12号)。上述文件中的安置政策与《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有较大差异,为与上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保持一致,有必要作出废止处理。文件废止后,我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按照《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执行。
(五)《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民政工作的意见》(九龙坡府发〔2019〕23号)。该文件规定的民政工作职能职责已发生调整,不满足当前工作需要,应予废止。文件废止后,区民政局将持续深入推进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通过开展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社会治理等工作,积极发挥民政部门保民生、防风险、促发展职能作用。
(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农贸市场整治提升与长效管理工作方案》(九龙坡府办发〔2022〕42号)。该文件阶段性工作目标已经完成,使用期限届满且不需要继续实施,应予废止。
(七)《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九龙坡府发〔2023〕2号)。该文件目标任务完成年限均为2025年,阶段性工作目标已经完成且不需要继续实施,应予废止。文件废止后,我区“一老一小”相关工作已纳入区“十五五”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委十三届八次全会重点改革任务接续推进。
(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23〕92号)。因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于2025年2月联合印发《重庆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部门职能职责已发生变化,该文件废止后,由区级职能部门按照市级要求修订后重新印发。
四、政策问答
(一)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维护法制统一、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问:制定《决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和《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司发〔2025〕36号)等文件精神
(三)问:《决定》起草过程有哪些?
答:各责任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报送清理建议,区司法局对各单位报送的清理建议开展合法性审核,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废止文件目录,并经多方论证审查后,提请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公布。
(四)问:《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共废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9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与现行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相抵触、不一致的;二是不适应新时代发展形势、无法匹配当前工作任务要求的;三是设定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已全面完成、无继续施行必要的;四是不符合公平竞争相关规定、不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
(五)问:《决定》的范围期限是什么?
答:《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