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罚没物资管理和
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1〕1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
《重庆市九龙坡区罚没物资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罚没物资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罚没物资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关”)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没收的各种物资、不予返还的赃物。依法应当上缴国库的无主物资,依照罚没物资进行管理。
第四条 罚没物资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隐瞒、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
第五条 区财政局是罚没物资管理和处置的主管机关,负责罚没物资的管理和接收,并委托拍卖行进行处置,各执法机关应根据本办法配合财政局做好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六条 执法机关在依法执行罚没物资处罚时,必须向执法对象开具由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收缴物品清单”专用票据。使用上述票据必须注明罚没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对未按规定使用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七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涉案财物保管制度。各办案单位应建立专门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应健全罚没物资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对帐、报表等制度,严格管理,应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罚没物资管理情况及相关报表。
第八条 执法机关应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将《重庆市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和无证物资移交清单》(附件1)和收缴的罚没物资移交给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开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接收赃物收据”给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将移交清册和收据存档,以便备查。
第九条 罚没物资根据其性质和用途,按照以下原则规定进行处置:
(一)属于自由流通的一般性物资,由区财政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委托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或拍卖公司采用公开竞价、变价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等不动产,由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机构经营的物资按下列方式处理:
1.外币、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由执法机关会同区财政局送金融机构或者证券经营机构予以兑现,变价款上缴国库。
2.文物一律无偿交由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按规定允许流通的,由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具有文物拍卖经营资格权的拍卖行进行拍卖,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区国库。
3.危险物资、放射性物质、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毒品与吸毒用具等,交区公安部门处理或销毁。
4.淫秽物资、盗版光盘、非法出版物等交由区公安、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5.其他属于专管机关管理的物资(包括药品、动植物等),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鲜活商品和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物资,由执法机关及时处理,变价款上缴区国库。
(五)对少量不易变现或经技术处理后仍有使用价值的罚没物资,由执法机关报经区财政局同意后,可捐助区社会福利机构处理。
(六)无使用价值的伪劣商品或按有关规定应销毁的假冒伪劣物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区财政局和主管单位认定后,由执法机关负责销毁,并在销毁后15个工作日内将销毁记录抄送财政局备案。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十条 执法机关负责销毁罚没物资,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制作销毁笔录,载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资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必要时可请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并将公证书归档。
第十一条 需通过竞价方式处置的罚没物资,由区财政局委托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或拍卖机构统一办理。区财政局、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或拍卖机构根据相关执法机关报送的《重庆市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和无证物资移交清单》,在三方核对罚没物资的名称、种类和数量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罚没物资公开竞价前,由区财政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并编制竞价方案报区财政局核准,由区财政局向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或拍卖公司出具委托书同意其处置。
第十三条 公开竞价罚没物资的交易流程,按照公开拍卖的有关规定执行。除一般物资外,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专卖专营的,竞买人必须持有效的专卖、专营许可证明。
第十四条 罚没物资在公开竞价过程中由于价格原因,未能达成交易需要调整底价的,由拍卖机构报区财政局重新研究确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罚没物资处置成交后,拍卖机构应当及时将处置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并抄告相关执法机关。所得款项自处置之日起10日内,使用一般缴款书将资金全部缴入区级国库。
第十六条 依法处理的罚没物资,需要办理入户、过户、登记手续的,由拍卖机构协助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改变或撤销行政处罚,按规定应将罚没物资返还当事人的,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上报区财政局的,由执法机关按有关规定直接予以退还;
(二)已经上报区财政局,但尚未对罚没物资进行处置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填写《重庆市九龙坡区罚没物资退还申请表》(附件3),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予以退还;
(三)罚没物资已作处置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填写《重庆市九龙坡区罚没物资退还申请表》,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出具收入退还书,按处置金额从国库退还资金。
第十八条 执法机关管理与处置罚没物资的情况,由本单位纪检和财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区财政局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执法机关、拍卖机构、评估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查处举报或投诉事项。
第二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重庆市收缴物品清单
2. 重庆市九龙坡区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和无证物资移交清单
3.重庆市九龙坡区罚没物品退还申请表
附件1:
重庆市收缴物品清单
办案单位:
根据 (收缴物品决定书文号) 的决定,对下列物品予以收缴: | |||||||
编号 |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特征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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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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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 |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
物品持有人(签名):
年 月 日 |
承办人(签名):
(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重庆市九龙坡区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和无证物资移交清单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特征 |
成色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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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四联,交物单位、拍卖机构、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留底一份。 | ||||||
交物单位: |
拍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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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
附件3:
重庆市九龙坡区罚没物品退还申请表
编号: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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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处罚决定 (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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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依据(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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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还物资清单 |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处理情况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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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财政部门填写 | ||||||
经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
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